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24 编辑:汪海燕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4年711


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实现学校固定资产保值增值,更好地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工作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学校利用校内各种经费购置、建设的固定资产,以及校外捐赠、调拨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固定资产,均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范围。

(一)学校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二)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批量价值共计5万元及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条 学校固定资产分为六类:房屋和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

第四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落实管理责任,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资产,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安全和完整。

第五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固定资产计价固定资产使用、维修保养、处置、资产盘点信息化等日常管理损失赔偿等。

第二章  固定资产计价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照下列标准计价:

(一)购入(含维修改造工程购置)的固定资产,按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计价。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计价。

(三)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修缮后的固定资产,按原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加上改建、扩建、修缮发生的支出,再扣除固定资产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后的金额计价。

(四)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五)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的,但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也未经资产评估的,比照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价;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计价。

(六)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调出方账面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

(七)通过置换取得的固定资产,其成本按照换出资产的评估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或减去收到的补价,加上换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其他相关支出进行计价。

(八)盘盈的固定资产,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确定;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重置成本确定。

第七条 已入帐的固定资产不得任意变动固定资产帐面原值,以下情况除外:

(一)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重新估价的;

(二)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的;

(三)将固定资产一部分拆除的;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暂估价值的;

(五)发现原来记录固定资产价值有误的。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价值变动,由资产使用单位提出,资产管理部门审核并调整有关资产卡片信息,财务部门完成相关固定资产账务处理。

第九条 凡属学校的固定资产,不论其经费来源及进入渠道(购置、捐赠、调拨等),均应经过验收并登记入账,不得滞留账外。

第三章  基础管理

第十条 学校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使用管理、维修保养、处置管理、资产盘点和信息化管理等。

第十一条 学校严格固定资产使用管理。固定资产购建完成后必须按照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能办理登记入库手续。房屋构筑物等基建工程还应办理竣工决算、审计和资产交付使用等手续。未按规定办理资产验收登记手续的,不得办理报账和资金结算。固定资产登记入账时必须明确资产使用人,登记入账后应张贴固定资产信息标签。

第十二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共享使用,充分发挥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防止使用中的不当损失和浪费。使用单位长期闲置或不能有效利用的固定资产,学校将统一进行校内调剂使用,具体按照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学校应加强固定资产的维修保养,责任分工如下:

(一)使用单位的仪器设备、家具用具、文物及陈列品、档案的维修保养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二)学校房屋构筑物以及动植物的维修养护由总务部门负责;

(三)学校图书的维修保养由图书管理部门负责。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处置按照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学校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根据资产的折旧年限确定,按照《政府会计准则第3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规定执行,超过使用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原则上应继续使用。

常用固定资产最低使用年限如下:

(一)计算机、打印机等办公设备最低使用年限为6年;

(二)空调机最低使用年限为8年;

(三)办公桌、椅、柜等家具最低使用年限为15年。

第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资产进行盘点、对账,每年盘点一次。对盘点中发现的问题,资产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并在资产报告中如实反映。出现盘盈、盘亏的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盘盈是指学校盘点出的无账面记载或者反映的固定资产。固定资产盘盈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盈情况说明、盘盈价值确定依据(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类似资产的购买合同、发票或竣工决算资料)等进行认定。

固定资产盘盈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盘点出的因历史原因而无法入账的无主财产,依法确认为学校国有资产的,应当及时入账,纳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范围;

(二)盘点出的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等相关规定,以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损失是指学校房屋构筑物、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和档案、家具和用具、特种动植物等因盘亏、毁损、被盗等原因造成的损失。具体按以下方式认定:

(一)盘亏的固定资产,扣除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固定资产盘点单、盘亏情况说明、盘亏的价值确定依据、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认定。

(二)毁损的固定资产,扣除残值、保险赔偿和责任人赔偿后的差额部分,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理赔情况说明)、毁损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认定。

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固定资产毁损,应当依据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受灾证明等鉴定报告认定。

(三)被盗的固定资产,扣除保险理赔及责任人赔偿后的部分,可以根据公安机关案件受理证明或结案证明、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的出险调查单和理赔计算单、保险理赔情况说明)认定。

第十八条 使用单位通过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管理系统,对固定资产实行信息化和动态管理,及时录入、更新固定资产管理信息,保证固定资产信息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

因机构分设、合并或撤消,以及人员离职、退休或工作岗位变动等,固定资产使用人和单位资产管理员应及时办理相关固定资产帐物移交和资产管理系统中相关资产信息变更。

(一)有关人员完成固定资产移交后,组织、人事等部门方可办理离职、退休或工作岗位变动等手续。

(二)离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名下的资产移交至原单位。

(三)退休人员因学校教学科研任务需要,仍需使用名下固定资产,应提交资产缓交申请表,资产所在单位指定在职教职工作为代管人负责缓交期限内资产的保全与交接工作。缓交期满,申请人须在一周内通过校资产管理系统办理资产变动,逾期未办理,学校将资产变动到代管人名下,代管人作为资产使用责任人。

第四章  损失赔偿

第十九条 学校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损失赔偿制度。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直接责任人,应进行书面检查。责任人应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资产所在单位承担责任。对隐瞒固定资产损失或有意包庇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因责任事故、使用保管不当造成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赔偿:

(一)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的,赔偿金额=资产原值×(最低使用年限-实际使用年限)/最低使用年限×加权系数;

最低使用年限按照政府会计准则要求确定;

加权系数为0.5—1,由资产占有、使用单位依据损坏或丢失的原因、责任大小以及是否及时报告等情况提出,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会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确定。

(二)实际使用年限未达到最低使用年限且市场增值较多的固定资产,按照当前市场成本价值赔偿,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当前市场成本价值;

(三)实际使用年限已经超出最低使用年限或未明确使用年限的,按照同种固定资产报废市场价值赔偿,必要时可聘请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确定市场价值;同种固定资产报废市场价值无法可靠确定的,赔偿金额=资产原值×5%。

第二十一条 资产责任人持《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申报表》向学校财务部门交纳赔偿费,并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成赔偿手续。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处理决定的,由学校人事或纪检部门按照国有资产流失相关纪律处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公室依据相关材料及缴款凭据办理报损处置手续,其中发生固定资产损坏、丢失的,使用单位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发生被盗或重大事故的,使用单位提供公安机关立案材料。

第二十三条 赔偿金缴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有违反国家、省、上级部门及学校有关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责任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固定资产管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学校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相关机构对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超预算、超编制、超标准配置固定资产的;

(二)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利用固定资产进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

(三)未按规定权限申报,擅自对固定资产进行处置的;

(四)未按规定上缴、使用收益,截留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

(五)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对固定资产流失和浪费的情况不报告、不采取相应措施,造成损失的;

(六)其他造成固定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六章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他占有、使用学校固定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上位文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为准,有新的规定,依从新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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