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4年7月11日
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确保学校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学校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
(一)使用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和文物文化资产等。
(一)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或出售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包装物和低值易耗品以及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用具、装具、动植物等。
(二)固定资产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1000元及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且批量价值达到5万元及以上的批量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四)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五)对外投资是指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六)文物文化资产按照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政策法规执行。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坚持“安全规范、节约高效、公开透明、权责一致、共享共用”的原则,实现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统一,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财务管理相结合。
第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目标是,产权明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构建全生命周期的管理体系;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实施资产科学配置、高效使用和规范处置;强化资产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资产配置、分类管理、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收益与绩效管理、产权管理、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资产报告和信息公开、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归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学校、使用单位、领用人三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体系并严格执行。
第九条 学校设立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统一领导全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校长或常务副校长任组长,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办公室、宣传、教务、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管理、总务、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图书管理、档案管理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部门处长兼任。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建设、产权关系、管理边界、管理模式等重大问题提出建议,提交学校研究决策;
(二)研究全校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效益评估等工作,推进共建共享,强化管理责任,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三)代表学校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程序审议校属企业属于学校“三重一大”事项范围的重大事项并报学校审批,对校属企业的国有资产行使监督管理职能;
(四)根据上级政府部门要求和学校实际,监督、检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各项工作;
(五)研究其他有关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统一管理国有资产的主管部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组织学校国有资产的资产清查、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资产盘点等工作,会同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校属企业清产核资工作;
(三)负责协调办理学校国有资产的调拨、转让、调剂、报废、报损、捐赠等处置工作,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资产开放共享;
(四)负责学校土地产权、公共用房和周转房的管理工作;
(五)负责学校重大资产配置、重大投资决策论证工作,参与学校基本建设规划、校区功能定位决策论证工作;
(六)代表学校会同有关部门对校属企业等履行出资人职责;
(七)负责学校采购管理工作,负责组织进口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采购需求论证工作;
(八)负责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工作,编制资产数据统计报告和报表;
(九)负责学校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评估工作,为学校有关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十一条 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资产管理工作,基本工作职责是:
(一)针对各自的管理对象,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二)负责做好归口管理资产的日常监管,建立健全资产明细帐,做到账实相符;
(三)负责办理归口管理资产的处置申报、审核等有关工作;
(四)负责归口管理资产的优化配置、使用监管;
(五)负责组织归口管理资产购置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六)负责归口管理资产定期盘点,编制有关资产统计报表及监督检查工作,并按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
(七)其他学校有关资产管理的工作。
第十二条 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职责界定如下:
学校办公室负责校名、校旗、校歌、校徽和校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工作(三附由教育集团负责);牵头负责学校公务用车配置和管理工作。
宣传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校园文化建设,培养和弘扬师大精神,组织开展校园文化景观设计和建筑文物保护等工作。
教务部门负责开展本科教学设施设备(实验仪器设备、公共教室等)配置管理,统筹全校本科教学条件建设需求,开展教学实验仪器设备需求论证与审查工作,负责教学类知识产权(教材、课件等)管理工作。
科研部门负责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和其他科研成果形成的无形资产等)管理,负责开展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科研资产的配置管理工作。
保卫部门负责统筹学校安防设施的配置管理工作,负责公共区域的安防建设工作,负责交通设施等管理工作。
财务部门负责流动资产管理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的价值管理,负责资产收益管理。
审计部门负责牵头组织校属企业清产核资、学校附属及下属单位的清算以及资产管理相关审计工作。
总务部门负责公共基础设施(道路、桥梁、路灯、广场、绿地、环保设施等)、特种设备(电梯、锅炉等)管理,负责教室和学生宿舍等用房管理工作。
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管理部门负责全校信息化类软硬件资产管理,落实网络基础设施、信息系统、数据平台、数字化教学公共基础设施、视频监控等采购需求审核、验收、使用监督、处置论证等工作。
图书管理部门负责全校图书、期刊、电子数据库等文献信息资源配置等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学校档案类资产的管理工作。
校医院负责医疗器械、药品及耗材、防疫物资的管理工作。
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运营学校经营性资产,受托做好房屋等资产出租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资产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资产管理细则并严格执行;
(二)负责本单位申请配置资产的需求论证和市场调研;
(三)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有效,努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防止国有资产闲置和流失;
(四)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物等日常管理,制作固定资产标签并粘贴在对应资产的明显位置,做到资产账卡相符、账物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五)负责本单位资产的日常清查,及时办理资产调剂、更新、维保、报废等,减少资产的非正常损耗,做到高效节约、物尽其用;
(六)负责指定专人保管和使用贵重资产、危险资产、有保密等特殊要求的资产,并规定严格的接触限制条件和审批程序;
(七)负责向学校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资产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资产的统计报表;
(八)负责落实资产领用人、资产管理员,在人员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应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九)学校规定的其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使用单位是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责任主体。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资产工作的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协助并监督做好资产使用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应加强资产管理队伍建设,按照工作需要和内控制度要求,配备责任心强的人员担任专职或者兼职资产管理员,负责本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要合理核算兼职资产管理员的工作量,并兑现相应的待遇。
第十六条 资产领用人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对资产的使用、维护、保全负直接责任。资产领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的,资产实际使用人与领用人对资产管理负同等责任。资产需要调剂、更新、维修、报废等,资产领用人和资产管理员应当及时提出。
第三章 资产配置
第十七条 学校资产配置应遵循资产功能、数量与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相匹配,资产存量与增量相结合,厉行勤俭节约、讲求绩效和绿色环保的原则。不得在资产闲置、对外出租、出借的情况下同时租用借用、购置同类资产。
第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配置主要方式有:调剂、租用、购置、建设、接受捐赠等。学校资产配置,应当优先通过调剂方式解决。不能调剂的,应当本着控制成本、节约资金、方便使用的原则,对租用、购置、建设等方式综合分析,择优配置。
(一)调剂是指以无偿调入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学校对闲置或使用效益不高的资产,首先应在校内进行调剂使用,校内无法调剂的,应当纳入省级政府公物仓管理。
(二)租用是指以支付一定费用取得资产使用权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资产租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遵守国家及安徽省有关规定。经批准召开重大会议、举办大型活动及开展临时性工作等需要配置资产的,原则上应当通过租用方式解决。
(三)购置是指以购买的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新增的资产购置应当符合资产配置标准、符合事业发展需要,结合资产存量从严控制。学校规范资产购置行为,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招标采购规定依法依规采购。
(四)建设是指以自建、自行研制、委托开发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学校资产建设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重大事项经过可行性研究和集体决策。基本建设项目完工投入使用或者试运行合格后,按规定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和结转固定资产。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入账价值。
(五)接受捐赠是指接受国内外地方政府、社会团体或个人赠予的各类资产的行为。
学校通过接受捐赠方式配置的资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规定。接受捐赠形成的、由学校依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相关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受赠资产进行管理,受赠资产使用单位及时办理验收、登记入库,并按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定作价入账。校地合作项目学校仅享有使用权的资产,也需办理验收、登记造册。
第十九条 学校资产配置根据依法履行职能、事业发展规模和教学科研需要,严格执行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资产配置标准。没有配置标准的,应当从实际出发,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浪费。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资产配置论证,对大型仪器设备配置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优先通过共享共用方式解决,确保资产配置科学高效。按仪器用途,由业务归口部门牵头组织论证。
第二十一条 学校规范资产配置程序,通过租用、购置、建设方式配置资产的,每年度应当按照预算管理规定程序办理:
(一)申报。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资产存量情况及资产配置标准等,按要求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经集体决策后按程序报批。预算项目中包含资产配置事项的,在预算中细化到具体资产品目等。
(二)审核。省教育厅根据资产配置标准、工作需要、资产存量、使用绩效等,对学校资产配置的必要性、合理性、合规性把关,经集体决策、审核后,将资产配置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按职责对资产配置预算进行审核。
(三)批复。按规定履行程序后,省财政厅批复部门预算时一并批复资产配置预算。
资产配置预算一经批复,原则上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照省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新购置资产应优先考虑国产设备,确需采购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产品,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应按照国家有关采购进口产品管理规定,办理进口设备论证、申报审批和备案等手续。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各单位应当对配置的资产及时验收登记、建立资产卡片和资产账目,并将资产相关信息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四章 分类管理
第二十四条 流动资产
学校财务部门按照现行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账务记录,加强流动资产的管理,有关流动资产管理按照《高等学校财务制度》执行。
第二十五条 地使用权
学校涉及土地权属变动事项须经校长办公会、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土地使用权证是学校重要的档案,要及时存入学校档案馆妥善保管。
第二十六条 公房
(一)学校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教学科研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用房、周转房等各类公房的配置标准和管理办法。
(二)各单位向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用房申请,房产管理部门根据公房配置标准予以核算。大额用房调配经公房管理领导组讨论后,提交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家具及设备
(一)学校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严格执行办公家具及设备的配置标准,严禁超标准配备办公家具及设备。
(二)学校对闲置的办公家具及设备无条件收回,在全校范围内予以调剂使用或进行处置。
(三)购置办公家具及设备,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和执行。
第二十八条 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一)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政策规定,根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优化配置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和进口产品,需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以确保设备购置项目的科学性。规范产品专家论证机制,论证专家组成和论证审批程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禁重复购置仪器设备,杜绝闲置浪费,学校拟购置贵重仪器设备预测使用机时,通用仪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年平均机时原则上均应达到国家定额机时。
(四)推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加强使用效益考核,对使用率不高的仪器设备学校无条件予以调剂调拨或处置。
第二十九条 文献信息
(一)学校制定年度文献信息资源采购总量、预算及采购实施方案。
(二)经学校批准设立的图书管理单位计划订购的图书、报刊及数字化资源须经图书管理部门统一审核和统筹协调,避免重复购置。
(三)图书、报刊及数字化资源须在图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入库,做到图书账与资产账相符。
第三十条 文物、陈列品
(一)学校按要求制定文物保护、利用办法并实施,资产管理部门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对全校文物、陈列品进行盘点。
(二)图书馆、博物馆、校史馆、美术学院及文物和陈列品保管、利用单位要对管理的物品进行登记造册、拍照存档,并报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库。
(三)文物、陈列品出租、出借、复制和外出展览应经学校批准。
(四)文物、陈列品收藏单位按要求配备安防设施,确保资产的完全和完整。
第三十一条 房屋、构筑物建造及在建工程
学校建造房屋、构筑物及专用设施,由总务部门按照国家基本建设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房屋、构筑物等自建形式配置的资产,审计部门应及时进行竣工决算审计,总务部门应及时办理有关权属证明、财产移交及在建工程转固。对于无法及时完成竣工结算但已投入使用的自建资产,应通过暂估形式及时办理资产入账工作。
第三十二条 动植物
学校饲养的动植物(含教学科研活动中购置、饲养、繁殖的动植物),使用单位要按规定进行登记造册并定期盘点,达到固定资产入库标准的要办理登记入库。动植物死亡、实验消耗、捐赠的,应及时按处置程序予以核销。
第三十三条 无形资产
(一)学校制定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办法,加强对无形资产的管理和保护。
(二)职务科技成果的使用管理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 校名、校徽、网络域名等无形资产,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的无形资产从事经济活动和政治活动。
(四)因组建经营实体、对外合作等用途,需要使用学校校名校誉等无形资产的,应向学校归口管理部门申报并向资产管理部门备案,按对外投资的程序办理有关审核和报批手续,做到公正计价,有偿使用。
(五)学校转让无形资产取得的收入、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学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可按规定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收入分配按照学校有关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
(一)未纳入固定资产统计范围的耐用品和易损易耗物资,如家具用具、玻璃器皿、电子元件、零配件、文具用品、生化试剂、动植物及标本、金属材料等,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登记、领用和保管制度。同类资产单笔采购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使用单位必须建立台账纳入监管范围。
(二)总务部门购置的生活用品、食材等物资,要按规定建立健全采购、使用与管理制度,相关资料留存。
(三)科学制定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等物资采购计划,探索建立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集中采购制度,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
第五章 资产使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包括自用、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等。国有资产使用应首先保障本校履行职能、事业发展和教学科研需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使用应遵循“厉行节约、物尽其用、安全完整、注重绩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资产使用效益。
第三十七条 学校各单位应加强资产使用的内部管理,明确管理责任、规范使用流程。规范资产的验收、领用、使用、保管、维护、交回等内部管理。
第三十八条 资产管理人和使用人应当履行岗位责任,按规程使用和管理资产,加强资产日常维护保养,防止资产使用过程中的损失,避免闲置浪费或公物私用,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三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土地使用权、专利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和校名校誉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利用,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确需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应当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决策后,按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未经批准的,不得对外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
第四十一条 学校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拟将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加强可行性论证和过程监管,做好风险防控,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四十二条 学校申请办理资产出租事项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1.出租资产事项的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拟出租资产的事由,及拟出租资产的详细信息,包括资产卡片的名称、地点、面积、现状、出租期限、出租底价、用途限制等内容;
2.《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出租出借申请表》;
3.拟出租资产的价值凭证及权属证明,如购置票据、工程决算报告、记账凭证、固定资产卡片、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4.学校内部集体决策的有关决议或会议纪要;
5.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包括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其他产权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资产评估材料等)。
第四十三条 学校资产出租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市场化原则,采取资产评估的办法确定出租底价,原则上应委托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出租。落实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符合改革创新和事业发展大局等特殊情况的资产出租,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履行审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对整体出租房产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且承租方用于酒店、餐饮、住宿经营的,合同期限不超过7年。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的,应当重新办理报批手续。
第四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一般不得对外出借,确因工作需要出借的,出借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3年期满后需继续出借的,经学校研究后报省财政厅审批。
第四十六条 资产出租、出借应当按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合同模板签订合同,并及时将合同等有关资料报省财政厅备案。
第四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下列情况应当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一)资产出租、出借期间,变更合同的;
(二)合同期满后继续出租、出借的;
(三)提前终止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的。
第四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出借。
(一)已被依法查封、冻结的;
(二)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权属不清或产权有争议的;
(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第四十九条 学校申请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材料和规定程序办理。
第五十条 学校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外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不得将对外投资长期放在往来款科目核算,不得形成账外资产。
第五十二条 学校应明确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及其相关权益管理责任,按照规定将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纳入经营性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监管体系。
第五十三条 学校原则上不再投资新设企业;确需新设企业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财政厅审批。学校应规范校属企业管理,将学校所有投资企业股权划转到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统一管理,履行好出资人职责。
第五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不得利用下列资产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财政拨款结余以及上级补助资金;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正常需用的资产。
第五十五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利用职务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的,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章 资产处置
第五十八条 资产处置是指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核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以及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学校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三)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四)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法人组织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学校对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是指学校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五十九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三)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四)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五)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条 国有资产处置应由使用单位向资产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处置申请,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组织论证、评估或技术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
学校制定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学校资产。资产按规定处置后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和使用单位同时进行核减资产的账务处理。
第六十一条 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通过拍卖、招投标等公开方式处置,杜绝暗箱操作。严格执行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制度,履行审核、审批手续,规范处置行为,防止学校国有资产流失。
未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低值耐用品由使用单位自行处置,处置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章 资产收益与绩效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收益包括国有资产使用收益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等。
(一)国有资产使用收益,是指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共享共用取得的补偿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后的收益。
(二)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是指国有资产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残值变价收入等扣除相关税费、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的收益。
第六十三条 学校应当做好国有资产收益收取,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财政。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多收、少收、不收、侵占、私分、截留、占用、挪用、隐匿、坐支。
第六十四条 职务科技成果许可或作价投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由学校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制度、评价体系、评价标准,有序开展国有资产绩效管理。
第六十六条 学校将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核纳入对各单位的年度考核,加强考核评价结果的运用,资产使用情况作为各单位下一年新增资产配置预算的参考依据。
第六十七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完善管理制度,加强30万元及以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集约化管理,建立共享共用管理平台,并按要求纳入省国有资产共享共用平台开放共享,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八章 产权管理
第六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学校对国有资产的占有和使用权等。
第六十九条 学校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确保产权清晰。对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国有资产应当依法及时办理。
第七十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包括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
学校占有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学校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日期;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资产实物额及其使用状况;
(四)单位对外出租、出借资产情况,对外投资、担保情况;
(五)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二条 学校妥善解决因国有资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产权纠纷。
学校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学校报省财政厅申请调解,或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调解裁定,调解不成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学校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学校集体研究提出拟处理意见,经教育厅审核并报省财政厅批准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九章 资产评估与清查核实
第七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撤销(注销)、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七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将国有资产整体或者部分无偿划转的;
(二)学校下属事业单位或国有单位之间合并、无偿划转资产、置换的;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省财政厅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七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相关单位和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七十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具体工作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七条 学校资产清查是指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规定的政策、工作程序和方法,对各类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依法认定各项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真实反映学校国有资产状况的工作。
第七十八条 学校资产核实,是指省财政厅、教育厅根据资产清查核实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对学校资产清查中认定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等进行认定批复,并对资产总额进行确认的工作。
第七十九条 资产清查、核实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彻底、真实准确、防止流失、责任明确的原则。
第八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或者省政府及财政厅、教育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改制的;
(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国家会计政策发生重大变更,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学校资产清查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等。
单位基本情况清理是指对应当纳入资产清查工作范围的所属单位户数、机构及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进行全面清理。
账务清理是指对学校的各种银行账户、各类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各项资金往来和会计核算科目等基本账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
财产清查是指对学校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和查实。各资产使用单位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应当按照资产清查要求进行分类,提出相关处理建议。
第八十二条 除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省政府及省教育厅、财政厅要求组织资产清查外,学校因工作需要进行国有资产清查时,应先向省教育厅提出申请,经教育厅审核后报财政厅批准,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十三条 学校资产清查应制定实施方案,明确清查范围、基准日等,形成的资产清查报告按规定上报省教育厅、财政厅或逐级上报。
第八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对资产清查中的资产盘盈、损失和资金挂账等需核实的事项,应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严格按照有关资产核实权限履行审批程序,根据审批结果进行账务处理。
由于资产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资产毁损、灭失的,应当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八十五条 学校严格落实资产管理监督工作要求,加强内部监督,纪检部门、审计部门等可参与资产清查事项的监督。
省教育厅、财政厅对学校资产清查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十章 资产报告和信息公开
第八十六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工作。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分为年报和月报、重大事项报告和专项报告等,由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组织编报。
第八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总量,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和实施,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和效益,推进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等情况。
第八十八条 学校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的报告格式、内容要求做好资产信息统计和报告工作,统计信息和资产报告要做到内容完整、数字准确。并按规定要求报送统计结果和资产报告,同时提供必要的财务报表、证明材料、鉴证报告等,学校对报送的报告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八十九条 学校资产管理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有关信息公开事项规定,通过学校信息公开网主动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
第九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主管部门监督、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九十一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十二条 学校按照有关巡视、审计和督查要求,客观如实反映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并做好巡视、审计反馈问题的整改,促进资产管理规范。
第九十三条 学校强化国有资产管理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资产管理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对工作失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追究其应承担的责任。
第九十四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领导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配置、使用、处置国有资产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
(二)超标准配置国有资产;
(三)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调剂、调拨、划转、交接等手续;
(四)未按照规定履行国有资产拍卖、报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
(六)未按照规定进行国有资产清查;
(七)未按照规定设置国有资产台账;
(八)未按照规定编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情况报告。
第九十五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较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或者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二)违反规定将国有资产用于对外投资或者设立营利性组织;
(三)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四)其他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九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费国有资产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学校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及其他占有、使用学校国有资产的单位和个人。学校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十八条 对涉及国家安全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做好保密工作,防止失密和泄密。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校资产字〔2012〕1号)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位文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为准,有新的规定,依从新的规定。
第一百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