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4年7月11日
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维护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以及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划转,是指学校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对外捐赠,是指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对外捐赠应当利用学校闲置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三)转让,是指学校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包括出售、政府收储或征收等。
(四)置换,是指学校与其他法人组织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货币性资产。
(五)报废,是指学校对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六)损失核销,是指学校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处置行为。
第三条 学校处置国有资产,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核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第四条 学校国有资产应物尽其用、勤俭节约,超过使用年限仍可正常使用的原则上应当继续使用。
第五条 学校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六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范围主要包括:
(一)因技术、环保、安全等原因确需淘汰或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坏账以及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由资产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专人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评估鉴定,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原则上应通过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定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
学校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原值。
第八条 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或作价投资,除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外,不需报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审批或备案。可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让,由省教育厅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
学校以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转让、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原则上应通过校长办公会等决策机构审定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学校可遵循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在学校内部履行报告程序后,可紧急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按照上级有关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或报备手续。
第十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以市场化方式出售国有资产、报废资产处置应委托合法的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交易机构必须通过网站、线上平台、报纸等公开媒介发布处置资产的基本信息,并以评估价值作为标底价。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审批权限内国有资产的处置,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处置申请。使用单位核对资产状况,对闲置资产提出资产调剂申请,在校内调剂;符合处置条件的由资产使用单位及时提出处置申请,并提供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评估鉴定。
1.资产评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有关国有资产进行价值评估。
(1)转让、拍卖、置换国有资产;
(2)国有资产没有提供原始价值凭证的;
(3)盘亏的国有资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评估的其他情形。
2.资产鉴定:资产使用单位对拟处置的资产组织3名及以上单数的专家进行处置鉴定。其中单位价值在30万元及以上或同类批量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资产,由资产管理部门组织3名及以上单数的校内外专家进行处置鉴定,并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拟处置国有资产专家鉴定意见表》。
(三)部门审核。资产归口部门审核,明确处置意见。资产管理部门对拟处置资产进行查验审核。
(四)学校审批。资产管理部门汇总处置材料提交校长办公会研究,依据学校审批意见,发布资产处置文件。
(五)公开处置。根据每批次处置资产的情况,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进行产权交易。
(六)信息公开。在学校网站或者主管部门官网上发布《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项目信息公开表》。
(七)销账存档。学校及时核销相关资产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并把处置的材料梳理后存档。
(八)省厅备案。学校在每年规定日期前将批复文件、处置资产明细等材料集中报送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二条 学校需报上级部门审批的国有资产处置事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完成校内审定;
(二)资产管理部门将处置相关材料报送省教育厅审核(省教育厅报省财政厅审批);
(三)学校根据省财政厅和教育厅批复文件,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资产使用单位在提交处置申请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以下材料:
1.无偿划转,需提供无偿划转意向协议、有关会议纪要、批文、资产清查审计材料、可行性研究及风险分析报告等。
2.对外捐赠,需提供对外捐赠意向协议、捐赠报告、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报告等。省属高校之间不得相互捐赠,不得新购资产用于捐赠。
3.转让,通过出售转让的,需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转让方案、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等;通过政府收储或征收的,需提供相关会议纪要、政策文件等。
4.置换,以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依据。需提供置换方案、置换意向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可行性及风险分析报告等。
5.设备、家具报废的,需提供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处理意见、论证意见);
车辆报废的,需提供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相关材料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房屋建筑物拆除的,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立项规划相关文件、房屋拆迁补偿意向性协议等;
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归口管理部门的鉴定材料,或相关证明文件等。
6.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盘亏、毁损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经济鉴证证明、技术鉴定证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等;因被盗损失的,需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因不可抗力造成损毁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资产毁损证明等;
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损失核销,需提供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经济鉴证证明、仲裁决定、法律裁定、法律文书等。
第四章 分类处置
第十四条 学校房屋及构筑物原则上不予出售、置换,因特殊情况需要处置房屋及构筑物(不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报批,经批准后处置:
(一)因属地政府市政工程建设需要征收房屋及构筑物的;
(二)因校园发展规划或事业发展需要拆除或重建房屋及构筑物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及构筑物,因维修成本太高需要拆除或重建房屋及构筑物的。
第十五条 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
(一)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十六条 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的可以更新,报同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购置。达到更新年限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
因安全等原因确需提前更新的,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根据车辆分类报省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同意后予以更新。
第十七条 公务用车按照规定更新后,旧车可以采取拍卖、厂家回收、报废等方式,机动车辆报废处置应交售给有资质的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车辆使用单位向资产管理部门提交待处置车辆的材料,除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注册登记证复印件,还需提供达到强制报废条件相关材料或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第十八条 图书报刊类资产处置由图书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原则上不应报废。处置前应组织鉴定,对具有保存价值的图书报刊应加以保护。多余的重复性过刊、旧报纸等需要处置时,由图书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图书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学校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按照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电器电子产品报废处置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无形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需转移转化的技术类无形资产和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淘汰的软件。
(一)需要转移转化的技术类无形资产由完成人(团队)提交处置申请,科研部门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需要淘汰的软件处置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管理部门审核,明确处置意见,资产管理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流动资产的处置,如债权、存货的核销,遵守省财政厅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未作为固定资产登记的家具、用具、装具等低值耐用品处置流程参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由使用单位负责审批。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提交资产处置申请,并组织专人对拟处置的资产进行论证、评估,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经单位班子会集体研究同意后形成会议纪要或出具资产处置批复文件。处置材料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二十三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一级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二十四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学校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省财政。
学校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学校,收入分配按照学校有关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学校国有资产因保管不善导致被盗、非正常损坏并无法修复或丢失等责任事故,其经济损失由责任人进行赔偿,赔偿款作为资产处置收入纳入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所属各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未按规定程序申报,擅自越权对规定审批权限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核;
(三)串通作弊、暗箱操作,压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弄虚作假、暗箱操作,未按规定及时上缴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应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进行资产评估;
(六)未按规定履行职责,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和浪费;
(七)其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接受上级部门以及学校资产管理、财务、审计和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学校国有资产处置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对学校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产处置过程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学校独资企业、控股企业和参股企业等国有资产的处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章程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仪器设备处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办法与上位文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为准,有新的规定,依从新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