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捐赠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捐赠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4年7月11日
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捐赠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受赠固定资产的管理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办法》《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和《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受赠固定资产是指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境外机构或个人自愿、无偿地捐赠给安徽师范大学及所属单位,用于学校各项事业建设和发展的固定资产,以及学校工作人员因履行学校的职务行为而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是学校国有资产组成部分,由学校依法占用,纳入学校统一管理。捐赠的固定资产应当是捐赠者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三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是指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照资产处置程序经审批同意后,将学校固定资产无偿或有条件地捐赠给其他单位、组织或特定个人的行为。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及校内各单位(部门)接受捐赠和对外捐赠固定资产行为。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统计范围的资产,由资产使用单位单独建立捐赠管理台账。
第二章 接受捐赠
第五条 按照《安徽师范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各类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的界定,“统一领导、分类归口、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分别对受赠固定资产进行归口管理。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赠固定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和工作人员,接受有附加条件的捐赠,应根据附加条件性质,分别报分管的校领导、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批,附加条件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违背社会公德。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
第七条 受赠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和受赠单位等共同参加捐赠活动,由受赠单位代表学校现场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未明确受赠单位由受赠资产归口管理部门代表学校现场与捐赠方签订捐赠协议。受赠资产清单作为捐赠协议附件。
第八条 受赠单位应持签章确认的资产清单,一个月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录入资产与财务管理信息系统,资产管理部门与财务部门应及时入账。
第九条 受赠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按照有关凭据注明的金额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按规定经过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按照评估价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可供取得、也未经资产评估的,其成本比照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加上相关税费、运输费等确定;没有相关凭据且未经资产评估、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入账,相关税费、运输费等计入当期费用。
第十条 捐赠资产应尊重捐赠人意愿,有指定用途的受赠固定资产,按照捐赠者意愿安排、使用。没有指定用途的受赠固定资产,由受赠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使用。
第十一条 在国内外公务活动中,接受礼品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外事活动中接受的礼品和在国内活动中因各种原因接受的礼品,达到国有资产管理标准的应在资产管理部门登记入库,受赠资产参照本办法第十条有关规定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为表彰捐赠人对学校的援助和贡献,受赠资产使用单位向捐赠方发放捐赠证书。捐赠方捐建的工程项目或主要由捐赠方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根据学校相关规定和捐赠协议,经学校研究同意,可以冠以捐赠方提出的名称或留名纪念。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三条 学校及所属单位利用学校固定资产对外捐赠的,属于资产处置行为,未经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固定资产。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固定资产,按照以下程序执行:
(一)使用单位申请
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通过学校资产管理系统提交资产处置申报表,由本单位的资产负责人审批。提交拟捐赠固定资产清单、捐赠依据材料、拟签订的捐赠协议等材料。
(二)资产管理部门审核
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捐赠单位提交的材料,现场核对拟捐赠固定资产账物情况。
(三)学校审批
资产管理部门按照资产处置程序将拟捐赠固定资产提交学校审批。
(四)捐赠移交
1.资产使用单位与受赠方签订正式捐赠协议;
2.受赠方出具接收证明,包括捐赠固定资产的名称、数量、规格、单价等;
3.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完成捐赠固定资产清运。
(五)销账
根据捐赠固定资产清单调减相应的资产账和财务账。
(六)存档
捐赠固定资产清单、捐赠依据材料、捐赠协议、接收证明等材料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存档。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未经学校审批,任何单位不得擅自对外捐赠固定资产,造成学校国有资产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学校有关部门加强对外捐赠固定资产的跟踪监督,监督受赠方严格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
第十七条 未经学校批准,在接受捐赠时任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捐赠方作出承诺,影响学校声誉或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接受捐赠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受赠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产验收、登记入库手续,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受赠资产使用单位应加强受赠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受赠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使用捐赠资产的,受赠固定资产据为己有的,学校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的受赠和捐赠依据资产归口管理部门相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等特殊原因,学校及所属单位按程序组织师生员工个人自愿对特定地区、单位或个人的捐赠,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