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4-10-24 编辑:汪海燕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实验仪器设备
管理》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4年712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仪器设备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根据《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校内各种经费购置、校外捐赠、调拨或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学校所有的服务于教学科研的各类实验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含)以上的为大型仪器设备。

第三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贯彻谁使用、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执行配置规划、购置论证、购置验收、使用维修、开放共享、效益考核、处置资料归档等全生命周期综合管理任务,实现配置科学、使用高效、处置规范、收益统筹、监管有力的管理目标。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仪器设备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管用结合、责任到人的管理机制,实行学校、学院、领用人三级管理制度。

第五条  学校设立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分管仪器设备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发展规划、教务、科研、财务、审计、资产管理、网络安全与信息化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部门,办公室主任由资产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研究仪器设备制度建设、配置规划、共建共享、效益考核等工作,根据授权对有关事项作出决定

第六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仪器设备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负责拟订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编制仪器设备配置规划;

(三)负责组织仪器设备采购管理

(四)负责指导、监督仪器设备验收、入库、使用、维护维修、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

)负责建设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共享平台,推进开放共享,开展效益考核

)负责其他与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七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发展规划部门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编制仪器设备配置规划;

(二)教务部门是教学仪器设备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教学仪器设备配置管理,根据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学仪器设备需求论证与审查工作;

(三)科研部门是科研仪器设备归口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仪器设备配置管理,根据学校科研需求开展科研仪器设备需求论证与审查工作;

(四)财务部门负责管理仪器设备的相关经费;

(五)审计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监督仪器设备管理的合规性和效益性;

(六)网络安全与信息化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审核信息化仪器设备购置需求。

第八条 学院是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仪器设备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制定本单位仪器设备管理实施细则;

)负责编制本单位仪器设备配置规划,组织仪器设备购置论证;

(三)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仪器设备的验收、入库、使用、维护维修、处置、档案管理等工作,保障仪器设备的使用安全;

(四)负责做好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效益考核工作,安装开放共享物联装置,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五)负责组织仪器设备管理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并制定相应的激励和约束措施;

(六)负责本单位其他与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九条 仪器设备共享平台负责人承担本平台仪器设备管理责任,按学院要求做好仪器设备管理工作。

第十条 仪器设备领用人为该仪器设备的直接责任人,仪器设备使用人与领用人不一致的,使用人与领用人负同等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预案,开展仪器设备使用人员操作培训与考核,监督使用人员严格执行;

(二)负责仪器设备日常运行、维护和保养,保障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三)具备仪器设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操作资格;

(四)负责管理仪器设备档案工作;

(五)负责其他与仪器设备相关工作。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配置与论证

第十一条 仪器设备配置应依据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科学规划、优化配置,促进资源共享共用。配置仪器设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拟购置仪器设备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安全完备;

(二)难以通过市场购买检测服务的方式实现,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检测服务方式成本过高;

(三)学校无同类仪器设备,且拟购置仪器设备预测使用机时原则应达到定额机时(通用设备年平均机时达1400小时以上,专用设备年平均机时达800小时以上);

(四)学校虽有同类仪器设备,但数量与机时无法满足新增教学科研任务需要,或因实验性质、条件所限等特殊情况需另行购置的;

(五)现有设备的升级改造等。

第十二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论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仪器设备对学校教学科研的必要性;

(二)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范围,所选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三)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采购后每年所需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四)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五)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六)分析学校同类仪器设备的现有状况、利用率及仍需购置的原因;

(七)仪器设备的开放共享方案;

(八)使用机时、使用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第十三条 单台套预算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实行购置论证审批

(一)100万元(不含)以内的仪器设备

1.填写购置报告。在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的基础上,申请人逐台套提交仪器设备购置报告。

2.组织论证。学院成立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由7-11人单数组成;委员会组织开展论证会,根据仪器设备功能参数情况可另邀请2-3名熟悉该仪器设备的专家一并参与论证。

3.学院审核。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审核,明确意见。

4.业务部门审查。根据仪器设备主要用途,教学或科研部门开展论证审查

5.业务分管校领导审核。根据仪器设备主要用途,教学或科研部门将论证报告分别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核。

(二)10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在(一)的论证流程基础上,学院须将购置需求提交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学校论证会根据仪器设备主要用途,由教学或科研部门负责组织

第十 所有进口仪器设备论证由学院按照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执行。论证专家组应当由5人(含)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一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非本单位并熟悉拟购置仪器设备的专家;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第十五条 学院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召开现场论证会,确保论证工作规范有序,不得虚假论证,不得提前拟订论证意见,不得代为签名或使用电子签章

第十六条 购置论证通过的项目,由学院向学校申请立项。批准立项后,学院按规定执行采购流程;未批准或未落实经费的项目,购置论证材料自论证通过之日起1年内有效。

第十  科研仪器设备购置和维修实施经费分摊机制,经费由学校、学院、院级实体共享平台、课题组共同承担,从预算拨款、共享服务收入、科研项目经费等共同分摊。

第四章  仪器设备的验收与入库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达到验收基本条件,学院应按学校采购验收办法及时提请验收,需延时或超期验收的应说明原因,并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第十  仪器设备验收的基本条件:

(一)仪器设备按合同约定全部配送至学院指定场所;

(二)合同供货方按合同约定及学院要求完成安装、调试及操作使用培训;

(三)试运行已达到合同约定时间;合同未约定的,试运行一般不少于15

(四)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完成物联装置安装。

第二十条  对于验收合格的仪器设备,学院按规定办理资产登记入库;对于验收不合格的仪器设备,学院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对于验收不合格且供应商整改不到位的仪器设备,学院按合同约定处理。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维修

第二十一条  仪器设备使用应按照相关安全技术规范执行,确保人员和仪器设备安全。危险性设备(特种设备、射线装置、高温高压等)应在醒目位置张贴操作规程和安全警示标识,操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二条  仪器设备管理必须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从实际出发,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学校积极鼓励在做好安全评估前提下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入账。

第二十三条  学院应对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及管理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与使用台账记录。要按照国家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二十四条 推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按照专管共用、开放共享的原则,将大型仪器设备纳入共享中心对外开放共享,具体按照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 仪器设备维护维修按照及时和效益的原则,确保设备完好和有效使用。维保期内,仪器设备维修(出现故障)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进行处理。维保期外,仪器设备维修由学院组织实施。

第二十 维修流程:

(一)故障诊断。仪器设备出现故障后,学院应及时组织技术人员进行故障诊断,初步确定故障原因和损坏部件等,确定维修方案和经费来源。

(二)维修申请。仪器设备领用人填写维修申请表,提交维修项目申请。

(三)维修审批。根据仪器设备维修审批权限,相应单位明确审核审批意见。

(四)维修实施。审批通过的维修项目,由学院按规定及时做好项目采购、实施和验收工作。

(五)材料存档。学院做好维修项目相关材料存档。

第二十 预算在5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维修项目,按以下流程审核后报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预算在5万元(含)10万元的学院组织审核。

(二)预算在10万元(含)50万元的,提交学院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论证审查(根据仪器设备功能参数情况可另邀请2-3名熟悉该仪器设备的专家一并参与论证),根据仪器设备主要用途,经教学或科研部门审查后,报业务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三)预算在50万元(含)以上的,在(二)的基础上,提交学校大型仪器设备论证委员会和校长办公会审定。

第二十 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实行奖惩制度。对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等各项工作中成绩优秀的机组和个人,应及时予以奖励;因违反使用操作规程导致仪器设备非正常坏损、丢失的,按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严重失职者要依情节轻重,依法依规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效益考核

第二十  学校依照省有关办法以及年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工作部署要求,从开放共享组织管理情况、运行使用情况、开放共享情况等三个方面,组织开展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考核。

(一)组织管理情况

1.大型仪器设备购置统筹管理。包括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机制落实情况、开放共享管理机制建设情况等。

2.大型仪器设备开放率。已开放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原值占可以用于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总原值比例。

3.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包括建立专业化的技术服务团队情况,对实验技术人员开放服务成效的考核和激励情况,实验技术人员职位职称晋升和职业发展体系建设情况,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开展技术和安全培训、仪器功能开发情况等。

4.大型仪器设备集约集中管理情况。学院进行集中管理,提供开放共享服务情况等。

(二)运行使用情况

5.仪器运行机时。指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有效工作机时。

6.运行使用成效。包括支撑省级以上科研项目情况以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7.信息报送和信息公开。开放共享信息填报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开放共享情况

8.共享率。指大型仪器设备年平均校外共享服务机时与年平均运行机时的比值。

9.对外服务成效。包括对外服务用户情况及服务总收入,服务校外单位科研任务情况及相关研究成果的产出、水平与贡献等。

 效益考核采用集中审查材料、分析运行数据和现场核查相结合方式,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考核结果。

第三十  学校对效益考核结果进行通报。效益考核较差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整改不到位或者后续考核仍较差单位,学校将视情况核减购置指标及经费。对于使用率不高的大型仪器设备,学校无条件予以调剂调拨,调剂调拨不成功按规定纳入政府公物仓管理。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 学院须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档案管理,逐台套建立和保管档案,仪器报废时将档案移交至档案馆。

第三十  大型仪器设备档案内容如下:

(一)购置论证报告;

(二)定购合同;

(三)进口设备过程中有关的技术商务文件;

(四)开箱记录及装箱单;

(五)安装、调试记录和双方签字移交文件、保修单;

(六)验收报告及文件材料;

(七)索赔来往函件及结果文件;

(八)设备说明书及全套随机文件材料;

(九)使用、检修、故障事故记录;

(十)重大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意见;

(十一)技术改造和开发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文件材料等;

(十二)设备调拨材料;

(十三)设备报废材料;

(十四)其他必需材料。

第三十 单台套价值30万元以下仪器设备档案由学院参照大型仪器设备档案管理规定制定管理细则并执行。

第八章    

第三十 对于其他仪器设备,由使用和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修订)》(校设字〔20083号)《安徽师范大学教学实验室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资产处〔20052号)《关于规范仪器设备维修的通知》(资产处〔20218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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