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细则》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4年7月12日
安徽师范大学大型仪器设备
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学校仪器设备的全面开放、充分共享,提高使用效益,根据《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与设施开放共享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和学校实验仪器设备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是学校重要的办学资源,是科学研究的重要支撑。学校按照“统筹管理、开放共享、有偿使用、效益考核”的原则,在满足校内教学科研基本需求的基础上,积极推进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仪器设备利用效率。
第三条 学校加强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平台建设,按照学校成立共享中心、学院设立共享分中心的思路,统筹建设虚拟共享平台和实体共享平台相结合的仪器设备共享中心。
学校加强虚拟共享平台建设,通过物联网等信息化手段,将物理位置分散、不易集中但具有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联网统一管理,实现智能搜索、实时预约、费用支付、结果反馈、服务评价的全流程共享服务。
实体共享平台分为院级平台、校级平台。院级平台由学院规划建设和运维管理,主要配置单位内有共性需求的仪器设备。校级实体平台由学校根据发展情况和现实条件统一规划建设。
第四条 学院在保证自身使用需求、满足非涉密和无特殊规定限制的情况,将单台套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大型仪器设备向校内外用户开放共享。鼓励30万元以下有共享价值的仪器设备开放共享。
不纳入开放共享的大型仪器设备,学院提出申请经学校核准后,报省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 免税进口仪器设备对校外开放共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学院应当建立知识产权管理工作机制,保护用户身份信息及在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和科学数据。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研究解决开放共享的重大问题,监督检查开放共享工作过程与成效。
第八条 资产管理部门是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
(二)负责制订学校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三)负责建设与运维学校共享平台,做好大型仪器设备入网审核及管理;
(四)负责监管指导各级各类共享平台运行,建立健全矛盾化解及调节机制,组织开展效益考核;
(五)负责其他与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第九条 财务部门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经费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开放共享收费标准,办理物价核准等手续,设立开放共享专项进行核算、结算及分配。
第十条 学院是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及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实施细则;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实施方案;
(三)负责安装开放共享物联装置并将本单位大型仪器纳入虚拟共享平台,推进院级实体共享平台建设;
(四)负责组建服务支撑队伍,并制定激励和约束措施;
(五)负责制订本单位开放共享收费标准;
(六)负责根据学校合同管理规定制定本单位开放共享协议,约定服务内容、知识产权归属、保密要求、损害赔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等事项;
(七)负责全流程监督指导本单位开放共享工作,审核相关信息,做好效益考核;
(八)负责本单位其他与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仪器设备领用人和开放共享管理人员共同对该仪器设备开放共享负直接责任,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开放共享操作规程、注意事项、安全提醒等文档;
(二)负责明确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信息维护更新、用户培训考核、预约审核、接样测试、运行登记、经费结算、数据统计及报告等开放共享工作;
(三)其他与开放共享相关工作。
第三章 共享流程
第十二条 仪器联网。验收入库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学院在虚拟共享平台公布大型仪器设备主要功能、技术指标、服务方式、服务内容、服务流程、收费标准等共享信息。
第十三条 服务流程:
(一)预约审核。用户通过虚拟共享平台申请预约,签署开放共享协议;管理人员审核用户预约申请,根据单位授权签署开放共享协议,并作出共享安排。
(二)完成测样。用户在授权许可范围内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大型仪器设备,完成自主测样;用户也可按要求送样检测,管理人员按约定完成测样。
(三)付费结算。根据实际情况核算并结清费用。
(四)获取报告。用户按要求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获取测试报告。
第十四条 材料归档。管理人员及时完善工作档案,记录或核对服务内容、有效运行机时、维护保养情况、服务用户、取得收入等信息,追踪科研项目情况及相关研究成果等服务成效。
第四章 服务收费
第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行成本核算、有偿使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收取费用。根据校内、外服务对象和服务内容,学院分别制订收费标准并报学校审核。学校教学实验使用大型仪器设备,不收取任何费用。使用课题组科研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保证课题组优先免费使用该大型仪器设备。
第十六条 收费标准可由以下成本要素构成:
(一)大型仪器设备折旧费;
(二)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
(三)实验材料费、实验废弃物处置费;
(四)水、电、气等消耗费,房屋占用费;
(五)工资、劳务费、奖酬金、培训费等人员费;
(六)模型与样品的设计、制作,实验方案设计、报告编制等技术服务费;
(七)管理费、税。
第十七条 开放共享实行预付费管理制度,包含资金预付和信用预付两种类型。
(一)资金预付:用户通过学校指定的方式进行资金预充值,结算时扣除资金余额。
(二)信用预付:用户通过信用额度进行预充值,结算时扣除信用额度,用户缴费后恢复信用额度。
第十八条 开放共享服务收入执行“收支两条线”。未经批准严禁擅自收费、收费不上缴或不收费,一经发现,学校将对学院具体经办人和相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收入的分配与使用
(一)收入分配
1.对校内共享服务的收入分配:收入总额的10%上缴学校;收入总额的90%划给学院(单位管理费不高于总额15%,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不得低于总额35%),学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收入分配细则。
2.对校外共享服务的收入分配:收入总额的20%上缴学校;收入总额的80%划给学院(单位管理费不高于总额15%,仪器设备维修维护费不得低于总额35%),学院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收入分配细则。
(二)收入使用
上缴学校的收入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水电气消耗费、房屋占用费、管理费、税、虚拟共享平台维护、开放共享绩效考核、管理人员培训和工作创新研究等费用支出。
划给学院的收入主要用于大型仪器设备维护维修费、升级改造、功能开发、材料费、实验废弃物处置费、工资、劳务费、奖酬金、培训费、技术服务费、管理费等费用支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建共享有偿使用管理办法》(校设字〔2010〕3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与上级规定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