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实施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深化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安徽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芜湖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芜政(2000)38号]和《关于实施职工住房补贴中有关问题的处理决定》等文件精神,现结合我校实际,就我校教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总体目标是改革城镇住房分配体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来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让职工自行走向市场,由职工用其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货款以及住房补贴等资金,根据自己的需求自行购买住房,以利于今后把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二、主要内容
我校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主要内容是向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一)住房货币分配的对象
1、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安徽师范大学事业编制的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无房职工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即未购买、未租用公有住房)或未参加单位集资建房(以下简称未享受福利分房)。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指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或参加了单位集资建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
2、2000年元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教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由学校按照增加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办法按月计发住房补贴。学校增加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为9%。按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如因职称(职务)的变化而工资发生变化,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从工资变动当月起,按职工新的公积金缴交基数计算。
(二)住房补贴面积标准
我校执行《芜湖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规定的各类人员面积标准的上限,具体为:
处级以下干部、职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80平方米;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改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90平方米;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改前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110平方米。
职工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包括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的建筑面积。
(三)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计算公式为:
补贴总额=[基本补贴标准(202元)+工龄补贴标准(4.2元)×职工1993年(含93年)前的购房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或未达标面积)
(四)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1、1999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我校职工,凡符合住房货币分配条件的,学校一次性计算出每个职工应享受补贴金额,分批发放。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学校以增加住房公积金缴交率9%按月随工资发放住房补贴,如职工因职称(职务)的变化而工资发生变化,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从工资变动之日起调整。职工领取住房补贴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学校提出购买公有住房要求,学校对其住房不再进行分配和调整。
2、银湖南路教师公寓属定向销售的商品房,现住户将原住房改房退还给学校,学校退回原购房款;或将原租住房退还给学校,学校按无房户发给职工住房补贴。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的博士生家庭的住房补贴,按本人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减去学校赠送的住房面积计算发放。
现住花园路住房的职工,当时按超标价格购买住房的部分不计入已享受房改房的住房面积,面积未达标的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住房补贴。
现住徽商城住房的职工,面积未达标的部分按规定发给职工住房补贴。以800元/㎡以上的价格购买的住房可按房改文件规定的工龄补贴标准给予补助。
现借住学校集体宿舍的职工(其配偶在单位未享受福利分房),按无房户发给住房补贴。
现与父母合住的职工,房屋产权属父母,其配偶在单位又未享受福利分房,按无房户发给住房补贴。
4、凡1993年元月1日以后调入我校工作的职工,在原工作单位未享受福利分房或住房补贴且符合住房补贴发放条件的,由我校发给住房补贴;在原工作单位已享受福利分房或领取过住房补贴的,未发满部分的住房补贴,由我校补足(教职工本人需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5、职工家庭(含配偶)所购房改房的所有权依法转移(含上市、继承、赠予或补拆迁),其现住房由本人自行解决的,在实施住房补贴时,按原购房改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用公摊面积),确定未达标的面积。
6、校内职工目前租住学校一处住房,若其配偶在校外已有福利房,则其租住的校内公房不予购买,按租住房有关规定办理。
职工一个家庭拥有两套以上福利房,且按房改政策购买的,如合并计算仍未达标,可按规定享受未达标部分的住房补贴;合并计算已达标的,不予发放住房补贴。
7、学校过去曾出资给职工配偶单位,由配偶单位解决该职工住房,所解决的住房已按房改政策购买的,按规定计发未达标面积的住房补贴。如学校的资助款由职工家庭所得,在计发住房补贴时一并扣除。
8、领取过一次性补助且不再要求学校安排住房的拆迁户,按无房户计算住房补贴,已领补助额少于住房补贴的,学校一次性补齐,高于住房补贴的不再退还学校。
9、领取租房补贴在外租房过渡的拆迁户,学校不再安排住房的,按无房户发放住房补贴,同时停发外租房补贴。
10、离异夫妇双方在离异前已取得福利住房的,离异后因财产分割而使住房属一方的,另一方作为已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职工确定其住房补贴。
11、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职工(未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如在规定时间内自愿解除租赁关系,主动退出住房并办理好退房手续,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2、已购学校公有住房的职工(未享受过其他福利分房),如在规定时间内,自愿按购房时的房改价退回原房改房,并签订退房协议后,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13、2000年元月1日以后死亡的职工,如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可享受住房补贴,其补贴可由其继承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支取。
14、凡属享受住房补贴对象的职工,一律需交验住房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协议书)或购房发票以及配偶方单位的有关证明材料(内容包括:是否购买公有住房、是否租赁公有住房、是否集资建房或优惠购房、单位对其购房补贴情况等)。
15、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发放或暂缓发放住房补贴。
(1)2000年元月1日前去世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2)本办法公布前已停薪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3)擅自离职或被学校除名的职工,不发放住房补贴;
(4)经学校同意停薪保职的职工,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5)未填写住房档案,个人及家庭有关情况不翔实或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6)有违反学校住房管理规定行为的或现住房有权利纠纷的,暂不发放住房补贴。
(五)住房补贴的管理和使用
1、职工住房补贴属个人的住房基金,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使用,根据《芜湖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的规定,职工的住房补贴与其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由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
2、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购买、置换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用于自有私房的翻建、大修。
3、职工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时,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交验相关资料,经学校审核,报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住房补贴支取手续。
(1)在1999年元月1日后购买住房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帐户中的住房补贴转至售房的单位或个人。
(2)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贷款合同(协议)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补贴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贷款协议注明的还贷时间和还贷本息数额,将职工帐户中的住房补贴转至发放贷款的单位。
(3)需翻建、大修自有私房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书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教职工帐户中的住房补贴转至实施翻建(大修)住房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4)没有使用的住房补贴,待职工离退休时,连同住房公积金一起,由职工本人一次性支取。
4、离退休职工因无住房公积金帐户,其住房补贴可在校财务处直接支取。
5、调出人员的住房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具体步骤我校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大体分为两个阶段:
(一)准备阶段(二00四年十二月至二00五年四月)
1、成立教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小组,由校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2、核定住房货币分配对象。
3、组织职工填写《芜湖市职工住房补贴申请审批表》,建立健全职工家庭住房档案。
4、建立职工住房补贴数据库。
5、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政策。
(二)实施阶段(二00五年元月至二00五年底)
1、职工住房补贴第一批发放对象现住银湖南路教师公寓的职工为住房补贴第一批发放对象。力争尽快发放。
2、职工住房补贴第二批发放对象
(1)住房面积未达标的离退休人员。
(2)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
(3)无房户。上述人员的住房补贴在2005年四月底前发放。
3、其他人员为职工住房补贴第三批发放对象,住房补贴在2005年底前发放。
四、几点要求
(一)全校职工要充分认识住房货币分配的重要意义,各单位领导要认真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
(二)广大职工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协助职能部门核定住房情况,核定住房补贴资格。凡在住房属性面积等方面弄虚作假、妨碍调查者,一经发现,学校除停发、追缴住房补贴外,并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三)学校将张榜公布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接受广大职工的监督。房改工作人员应该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对营私舞弊者,将予严肃处理。
五、本意见未涉及的部分由学校向市房改办汇报,并由市房改办裁定。
六、若今后国家出台新的房改政策,学校将对本意见作相应调整。
七、本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校房改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