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

时间:2021-06-02 编辑:刘航 点击数:

印发《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系、校直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房的实施意见》经1996年元月22日校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一九九六年元月二十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

为全面启动我校住房制度改革,改变过去住房建房资金由国家、学校统包的单一体制,逐步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的住房制度,最终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国家教委《关于高等学校出售公有住房有关问题的意见》和芜湖市人民政府《芜湖市实施〈安徽省城填公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细则》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现就我校出售公住房提出以下意见。

一、售房原则

1、出售公有住房坚持教职工自愿购买的原则,已租用的住房优先出售给现住户。

2、以户为单位,每户限购一套。

3、新建房的腾空旧房先售后租,按学校分房办法和集资建房,分房暂行规定排序购买。

二、售房范围。根据国家教委和省教委关于高校出售公有住房的有关文件精神,本次我校拟出售以下公有住房:

1凤凰山宿舍1921)、3-2、新63721-2528-32

2、路西宿舍123132)、272829

3、路中宿舍121415

(计25栋、746户)

三、售户对象及有关规定

1、凡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我校教职工,离退休人员、遗属(仅限于职工配偶与子女同住,且子女为本校职工者),均可按规定购房。

2、出国人员、停薪留职人员等保留购房资格,待归校复岗后按即时成本价或标准价购房。

3、教职工本人已有私房的不得购买公有住房,在本市有两处以上住房的只允许购买其中一处住房。

4、现住我校的外单位职工或居民,应申请购买所在单位的公有住房或政府房管部门管理的国有住房。

四、售房价格、计价面积及有关规定

1、售房价格分为标准价、成本价和市场价,以芜湖市房改每年公布的价格为准。1995年售房标准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65元。

2、教职工购房一般按标准价或成本价执行,实行住房面积控制。其标准参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干部住房标准和分配办法的暂行规定》执行,超出部分按市场价出售,不享受政策优惠折扣。

3、公有住房的实际售价,以标准价为基价,根据房屋所在地段、层次等因素区别计价,其售价增减率比照计算公有住房租金的增减率执行。

4、计价面积按住房建筑面积计算。每户建筑面积依据房竣工图计算,没有竣工图的按实丈量,阳台及公有部位的楼梯、户外过道等不列入计价面积。

5、旧房售价根据使用年限折扣,年折扣率为2%,使用年限走过30年的,按30计算。

6、按标准或成本价购买现住房,1995年可给予基本房价的5%折扣,今后每年减少折扣1%2000年前全部取消。

7、教职工购房时可享受工龄折扣,每年的工龄折扣额按芜湖市公布的标准执行,1995年工龄年折扣额为2.80元。折扣年限以购房职工夫妇双方参加工作到1993年底工龄之和计算。对单身教职工(含丧偶、离异)和配偶无工作的职工,在计算工龄之和时,可按该职工1993年底增加50%计算。如丧偶职工的配偶在死亡前的工龄超过该职工工龄50%的,则按实计算。

8、教职工购房,可以一次性付款,也可以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清房款的,1995年可给予实际房价款20%折扣,1996年折扣率不超过15%,分期付款的,首次付款不得少于实际售价的30%,余款本息在规定期限内按月偿还。分期付款的一般不超过10年。分期付款的利率比照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存款利率降低1.5个百分点确定(5年以内按同期计算,5年期以上的按5年期计算)。

9、教职工购房实际售价的计算公式为:

实际售价=(成本价或标准价-年工龄折扣额×夫妇双方工龄和)×(1-年折旧率×已竣工使用年限)×(1-现住房折扣率)×本套住房建筑面积×(1+相关因素增减率)

一次性付款实付房价=实际售价×(1-20%

分期付款首次付款额=实际售价×30%

分期每月付款额=(实际售价一首次付款额+分期付款利息)÷分期付款月数

10、以成本价购房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但只能出售给本校,要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后,收入归个人所有。

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即拥有占有权、使用权、有限处;置权和收益权,可以继承,产权比例按售当年标准价占成本价的比重确定。住用5年后可以依法进入市场,但只能出售给本校,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和按规定交纳有关税费用,收入由学校和个人按各自的产权比使用进行分配。分期付款尚未交清欠款的,不得出售。5年内确需出售的,由学校按即时标准价收购;分期付款尚未付清欠款的,只能退房退款,不得出售,但购房人(含继承人)必须按即时的房租标准交纳房租。

教职工以成本价或标准价所购住房,均不得改变住房用途、转让,出租和赠予他人。

11、教职工申请购买公有住房,需填写《芜湖市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与学校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契约》,支付购房款,需分期付款的还应签订《售房分期付款合同》。教职工付清购房款后,由学校统一到市房地产监理处领取注明产权属性和产权比例的《房屋所有权证》

五、购房后的有关规定

1、教职工购房后,学校可根据房源条件和个人住房标准变化,给予购房户一次调整购房的机会,但购房房住房面积已达到控制标准面积下限的住房一般不予调整,调整购房时按即时的标准价执行,原购住房也按即时的标准执行。

2、购房的教职工在未付清房款期间(指住用5年后)调离本校、出国定居或去世,由其继承人继续付款。如不需要该房,应将住房退还给学校,已付的购房款在扣除房屋旧费后退还给购房者或继承人。如购房者去世无继承人,其房屋由学校收回。

3、教职工购买住房后,要服从校房管部门的统一管理,装饰、维修时,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和外形。住房自用部位和自用设备的维修养护,由住房所有人自行负责,费用自理。住房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的维修养护,由学校负责,费用从维修基金中支出。

4、学校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除提取10%建立住房维修基金外,其余按政府有关规定,专项用于学校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5教职工购房后仍然按规定实行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

6、在出售公有住房过程中,房管部门和教职工应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如有弄虚作假和隐瞒欺骗行为者,一经发现,学校视情追究其经济、行政及法律责任。

六、安徽师范大学附属中学出售公房,参照本实施意见执行。

七、本实施意见未尽事宜由校房改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八、本实施意见由校房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安徽师范大学

公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

一九九六年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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