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三月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招标工作中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管理,健全评标专家库制度,保证评标的公平与公正,提高评标质量,维护招标投标活动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试行)》和《安徽师范大学招标管理暂行办法》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评标专家的资格认定、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评标专家库的组建活动应当公开,评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的监督。
第二章 评标专家与评标专家库
第四条 评标专家是评标专家组的重要组成部分,评标专家应该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的相关政策法规;
(三)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五)遵守招标纪律,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六)在过去参加的评标活动中,无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的聘请,担任评标专家组成员。
(二)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行使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第六条 评标专家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准时参加评标工作,不迟到、不早退,不委托他人评标,依法接受监督。
(二)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系统地评审和比较,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在评标过程中不与其他评委讨论,或将自己的意图强加于其他评委。
(四)对评标内容、过程和结果,以及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保密。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配合招标采购办公室答复投标人提出的质疑。
(七)配合纪委办公室(监察处)做好有关投诉的处理工作。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七条 评标专家库由学校招标采购办公室负责组建。招标采购办公室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根据评标工作的需要,将评标专家库按照以下类别建库管理:
(一)货物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各种形态的物品的评标。物品包括物资设备、教学设备、图书资料、医疗药品、产品等。
(二)工程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建设工程的评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和构筑物的新建、改造、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
(三)服务类评标专家:主要参与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采购对象的评标。
第八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推荐单位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书或者单位推荐书应当存档备查。
第九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依据评标专家的条件,对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的有关专家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批准后,向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聘书。
第十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对于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进行必要的招标投标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
第三章 评标专家库使用与管理
第十一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对评标专家库进行动态管理。
(一)根据评标工作实际需要和结合专家的考核情况及时对入库评标专家进行更新。
(二)广泛听取并征求专业人士、评标专家和推荐单位的意见,及时将符合条件的专家通过相应程序充实到评标专家库中。
第十二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逐一建立入选专家档案,详细记载评标专家在每次评标活动中的具体情况。
第十三条 对于每次评标活动的评标专家选择,由学校监察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进行;但对于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要求特别高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招标项目,用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的专家难以胜任的,可以由招标采购办公室会同监察处根据项目要求直接确定。
第十四条 监察处应当在每次评标活动前24小时随机抽取或者确定评标专家并通知本人,告之其评标的时间、地点及评标内容。
第十五条 评标专家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十六条 每次抽取所需评标专家时,应当根据情况抽取两名候补评标专家,并按先后顺序排列递补。
第十七条 监察处对每次评标活动专家的抽取现场、抽取结果、监督情况进行现场记录和签字备案。
第十八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属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近亲属的;
(二)属于学校行政监督部门工作人员的;
(三)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第十九条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入选专家进行考核。
评标专家年度考核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业水平和执业能力是否能够继续满足招标投标的评审工作要求;
(二)是否熟悉和掌握政策、法规、规章制度的新规定;
(三)在参加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否认真履行职责;
(四)有无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其它违纪违法不良记录;
(五)招标采购办公室认为应当考核的其它内容。
第二十条 评标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违规行为:
(一)被抽取或者确定为评标专家、并已接受邀请,但未按规定时间参加评标,影响招标工作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明显歧视现象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国家有关廉洁自律规定的;
(四)向外界透露有关评标情况及其它信息的。
招标采购办公室应当及时将评标专家的违规记录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在年度考核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及时解除评标专家资格,并办理解聘手续。
(一)在本年度评标工作中有两次违规的;
(二)在评标工作中有违法行为的;
(三)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及信誉等原因不能胜任评标工作的;
(四)因工作调动或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履行评标义务的;
(五)本人提出不再担任评标专家申请的。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