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保障验收实施,规范采购货物样品的收取、保管、使用等过程监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二、本办法所指样品,特指在采购评标活动中,由投标人提交、供评标专家测评的样品。
三、投标人在开、评标前携带样品到现场,由采购人和投标人双方当面对样品进行标注、登记,标注登记现场须有三人以上。
四、采购人收齐所有样品后,由两人以上对样品进行二次抽签编号,依据二次编号提交给评标专家进行测评、打分。
五、评标、定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封存保管,其它样品退还给供应商。
六、样品入保管柜(大件样品入保管室)专项保管,按照双人双锁设置保管,即中标供应商委托人和项目单位代表各持一把钥匙,双方同时在场方能开启取样。
七、样品保管需填报《样品保管登记表》,明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样品名称、中标候选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样品存放地点、存入和取出时间等信息,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八、验收时样品由中标供应商委托人和项目单位代表共同取出,交项目验收单位或验收专家组,依据样品进行比对验收;验收结束后,需要退换的样品,在供货商签字后直接归还样品。
九、保障样品及其存储环境的安全、防腐和清洁干燥,确保样品在采购项目验收比对中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十、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校内采购,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参照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定,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附:样品保管登记表
样品保管登记表
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样品名称 |
中标候选单位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样品存放地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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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时间 |
取出时间 |
采购人员 签字 |
项目负责人 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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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项目编号 |
项目名称 |
样品名称 |
中标候选单位 |
联系人、联系电话 |
样品存放地点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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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时间 |
取出时间 |
采购人员 签字 |
项目负责人 签字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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