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单位:
为落实学校党委巡察反馈意见精神,根据《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皖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探索建立学校教学、科研等所需实验用易耗品集中采购制度,从2022年开始,试行实验用易耗品集中采购,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验用易耗品集中采购范围
凡需求量较大的管制类化学品、化学试剂、生物试剂、玻璃器皿及其他耗材等,均由学校以带量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及供货单价。合同期内,采购品目单价不再调整。未纳入学校集中采购的零星、少量的易耗品由学院按规定组织自采。
二、供货与验收
各使用单位可根据实际需求,分批次列明详细的供货清单,按统采分签方式与相应品目的供应商根据实际供货批次签订供货协议,要求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发出供货通知之日起10个日历天内)供货至指定地点并进行验收。管制类化学品使用单位在与供应商签定购销合同后,须提交学校备案并经公安部门审批备案,方可供货。货物验收合格前,供应商负责对货物承担运输、安保等义务。供应商、品目、单价等信息,学校及时发送相关单位。
三、报销与支付
各单位收货并验收后,独立据实结算,按规定办理报销与支付手续。
四、规范实验用易耗品管理
各单位要加强试剂、玻璃仪器等低值易耗品管理,按要求做好入库、保管和领用等管理工作,建立详细台帐,定期核对账实。
特此通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