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时间:2025-01-10 编辑:汪海燕 点击数: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确保履约验收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采购验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以下简称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验收按学校工程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重要依据。采购验收严格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等进行,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遵循学校统管、归口组织、多方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把关;采购中心提供采购过程资料,接收验收报告并存档;验收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纪律监管。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对验收小组提交的履约责任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形成解决方案,重大问题上报学校研究解决。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依据采购内容主体属性不同,采购验收由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如下:

(一)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且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内部初验,初验合格后书面提交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填写附件2)。

(二)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货物、服务类项目。项目单位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自行组建验收小组,完成验收(填写附件3)。

(三)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

(四)工程类项目由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第七条 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或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方案及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组长。

(三)负责对采购项目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指导项目单位对非政府采购项目组织验收。

(五)负责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八条 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验收报告,明确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

第九条 项目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要求如下:

业务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应由业务管理部门代表、项目单位代表及相应的技术专家组成,验收小组人员要求不低于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专家要求不低于3人以上的单数。

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要求不低于3人以上的单数。

验收小组技术专家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技术专家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参加验收。参与项目技术方案制定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该项目验收小组成员。验收小组组建完成后,由组建单位进行登记确认(填写附件1)。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实施现场验收。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认真核对。相关参数需要现场测试的,进行现场测试,并对测试结果做好记录。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须在验收完成后,当场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上须明确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须全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明确验收结论。采购单位须对验收报告结论进行确认,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三)货物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拆箱后检查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随机附件、保修单等是否齐全;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考核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对服务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出具验收考核报告。验收小组须在验收考核完成后,当场出具验收考核报告。验收考核报告上须明确所验项目内容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须全员在验收考核报告上签字明确验收结论。项目单位须对验收考核报告结论进行确认,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三)业务管理部门应依据项目特点制定服务项目考核管理的具体细则。加强过程监管,做好检查记录。周期考核达不到要求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及时与服务单位责任人约谈,下达整改任务书,督促整改,下个周期考核再次达不到要求的,业务管理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合同要求形成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第十二条 图书期刊数据库远程访问、课程资源学时、超算机时及工程配套的勘察设计、图审清单、监理审计等不宜现场组织的服务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第十三条 验收工作应当接受和支持社会监督人进行社会监督,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拒绝社会监督申请,且应当积极做好履约验收准备工作,并将验收时间、地点、验收小组成员等信息预先告知社会监督申请人。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十四条 验收责任主体单位不得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如因未按规定验收、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验收工作导致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参与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验收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1至3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项目验收所需费用由项目单位负责支付,涉及多家单位的,由项目采购预算占比最高的单位进行支付。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验收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条款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附件:1.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小组登记确认表

2.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3.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4.项目验收申请


Copyright 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hengxt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行政楼一楼 邮编:2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