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质疑和投诉管理办法

时间:2025-01-10 编辑:汪海燕 点击数: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质疑和

投诉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采购活动,保护参加学校采购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学校采购管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统一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项目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遵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执行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上级政策如有调整,按最新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质疑提出和投诉提起应当坚持依法依规、诚实信用、客观公正原则。

第四条 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应当坚持依法依规、权责对等、公平公正、简便高效原则。

第五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供应商质疑接收及答复,由安徽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及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负责受理,学校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的项目,由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接收供应商质疑并作出答复。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投诉及答复,由学校所属预算级次本级的财政部门负责受理。学校统一采购项目中政府采购以外的项目,由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受理。

第六条 供应商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和投诉。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七条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学校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和投诉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

第八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在收到质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答复。

“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的界定执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

采购文件中明确约定质疑提出时间与答复时间的,按采购文件执行;采购文件中未明确约定质疑提出时间与答复时间的,按本办法执行。

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规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的所有质疑。

第九条 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

第十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采购项目的名称、编号;

(三)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必要的法律依据;

(六)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第十一条 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本办法约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

第十二条 供应商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需求、技术参数、评审办法等提出质疑的,由项目单位研究提出初步答复意见,受委托的代理机构核实并提出意见,经采购中心审核,报经采购管理办公室同意后予以答复,必要时可组织专家协助处理;对采购文件中涉及采购流程、法律法规等提出质疑的,由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答复意见。

第十三条 供应商对采购评审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可以组织原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或者竞争性磋商小组协助答复质疑,必要时可就质疑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有关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四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

(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

(五)质疑答复人名称;

(六)答复质疑的日期。

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十五条 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认为供应商质疑成立且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对采购文件提出的质疑,通过澄清或者修改可以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澄清或者修改采购文件后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否则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提交学校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后或报招标采购领导组成员单位书面审签同意后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质疑答复导致中标、成交结果改变的,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有关情况书面报告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

第三章 投诉提起与处理

第十六条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中心、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第十七条 供应商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四)事实依据;

(五)法律依据;

(六)提起投诉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

投诉书内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投诉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未按照补正期限进行补正或者补正后仍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 供应商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且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

(二)投诉书内容符合本办法的规定;

(三)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

(四)同一投诉事项未经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投诉处理。

第十九条 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可以视具体情况通知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暂停采购活动,暂停采购活动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

采购中心和采购代理机构收到暂停采购活动通知后应当立即中止采购活动,在暂停期限结束前或者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发出恢复采购活动通知前,不得进行该项采购活动。

第二十一条 投诉处理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应当驳回投诉:

(一)受理后发现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约定的受理条件;

(二)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投诉人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四)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投诉人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二十二条 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书面申请撤回投诉的,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终止投诉处理程序,并书面告知相关单位或当事人。

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配合调查,相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调查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以委托相关单位或者第三方开展调查取证、检验、检测、鉴定。

第二十三条 投诉人对采购文件提起的投诉事项,经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经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第二十五条学校其他相关部门负责配合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处理投诉有关事项。

第四章 违规责任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整改;对所代理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视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予以核减委托项目数量直至终止学校项目委托;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一)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本办法约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

(二)对质疑不予答复或者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并不能作出合理说明;

(三)不能积极主动配合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处理质疑及投诉事宜;

(四)拒绝配合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事宜。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假、恶意质疑或投诉,将可能被列入安徽师范大学不良行为记录名单,禁止其1至3年内参加安徽师范大学相关采购活动:

(一)捏造事实;

(二)提供虚假材料;

(三)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证据来源的合法性存在明显疑问,供应商无法证明其取得方式合法的,视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质疑函和投诉书应当使用中文。质疑函和投诉书的范本,参照本文件制定的范本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规定的期间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质疑和投诉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

第三十条 对在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知情人应当保密。

第三十一条 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项目,异议及投诉处理参照《招标投标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对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的项目,质疑及投诉处理由项目单位受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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