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采购方式与采购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时间:2025-01-10 编辑:汪海燕 点击数: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方式与采购文件

审查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采购工作,细化操作流程,提高采购效率,完善项目采购文件编制审查与监管机制,保证学校项目采购文件编制的规范性、公正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采购管理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采购管理办法所称学校下属各二级单位,是指学校内部非独立核算的教学、行政和保障部门。

第二章 采购方式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学校统一采购和项目单位自主采购相结合。

(一)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实行学校统一采购,由招投标及采购中心组织采购,根据项目规模,依规确定采购方式。

(二)学校统一采购限额以下的项目实行项目单位自主组织采购,由项目单位按学校授权或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的采购方式自主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但属于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电子卖场”品目范围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由学校统一组织实施。

第五条 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执行要求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非政府采购方式的适用范围、执行要求具体如下:

(一)询比价

询比价适用于最低价成交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指以公开或非公开方式向不低于3个供应商发起报价邀请,邀请其参与采购项目的方式。询比价采用同等质量和服务要求且价格最低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询比价要求供应商在报价邀请约定的时间内,对项目单位提出的采购需求进行书面响应,密封送至采购邀请发起单位。项目单位应成立询比价小组,询比价小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要求为3人以上的单数;询比价小组对按约定时间提交响应的供应商材料进行现场启封对比,在对所有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的前提下,选择报价最低的供应商。

项目单位不得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信息或报价要求;询比价小组成员来源不限,但不得为供应商或利益相关方人员;项目单位不得向供应商提出超出报价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邀请方式可使用公告邀请、书面邀请、电话邀请或口头邀请,但应以书面邀请为主。

(二)比选(遴选)

比选(遴选)适用于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指以公开发布比选(遴选)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方式。比选(遴选)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供应商。比选(遴选)采购文件制作、公告发布、挂网时间、评审办法等可参考政府采购方式操作,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三)磋商

磋商适用于需要进行综合评审的非政府采购服务类项目。指以公开发布磋商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方式。磋商采用综合评审的方式确定供应商,磋商允许供应商在磋商过程中进行二次报价。磋商文件制作、公告发布、挂网时间、评审办法、操作程序和规范等可参考竞争性磋商方式操作,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四)工程谈判

工程谈判适用于非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指以公开发布工程谈判公告的形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与采购项目的方式。工程谈判采用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最低价成交的方式确定供应商,工程谈判允许供应商在谈判过程中进行二次报价。工程谈判文件制作、公告发布、挂网时间、评审办法、操作程序和规范等可参考竞争性谈判方式操作,不执行政府采购相关政策。

(五)单一谈判

单一谈判适用于仅有大型精密仪器生产厂家(或其指定市场总代)可以提供维修服务的非政府采购项目。指向大型精密仪器生产厂家(或其指定市场总代)发出谈判邀请,邀请其参与学校大型精密仪器维修类采购项目的方式。单一谈判采用谈判协商的方式确定供应商。

单一谈判授权项目单位自行组织,项目单位应组成3人以上单数的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就采购需求进行谈判,在对所有采购需求进行实质性响应的前提下,双方互相达成一致,确定成交供应商。

(六)校内框架协议采购

校内框架协议采购适用于以下非政府采购项目情形:配件、耗材,属于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为本单位教学、科研、运行、管理所需的服务,属于多频次、小额度零星采购的;单项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多频次、小额度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

前项所称小额零星采购,是指同一品目或者同一类别的货物、服务学校年度采购总预算未达到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

校内框架协议指学校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对技术、服务等标准明确、统一,需要多次重复采购的货物和服务及单项预算在采购限额标准以下、不能够或不适合归集需求形成单一项目进行采购的零星维修(改造)工程,通过公开征集程序,确定第一阶段入围供应商并订立框架协议,项目单位按照框架协议约定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第二阶段成交供应商并订立采购合同的采购方式。

(七)应急直采

应急直采适用于预算金额在项目单位自主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非政府采购项目,包含但不限于因时间紧急、采购成本较高、上级部门或文件规定可以直接采购等情况。各单位在获得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授权后可进行应急直采。

(八)学校采购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因项目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况,本文件规定的非政府采购方式不能满足采购要求的,由项目单位发起书面申请,经学校采购部门审批,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同意后,可以使用本文件规定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三章 采购程序

第七条 采购事中管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采购申请

项目单位原则上使用学校采购管理系统发起采购申请,特殊项目或采购内容较复杂的项目可使用纸质方式发起采购申请。

采购管理系统采购审批流程如下:发起采购申请→经费负责人审核→单位负责人审批→业务管理部门指定其他相关部门并审核→财务处审核→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核并确定采购方式→办结。

采购申请根据项目属性和规模所需提供材料,另行发文。

(二)采购实施

采购管理办公室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采购申请的具体内容、采购品目和预算大小,合理确定项目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的选取细则另行发文。

招投标及采购中心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项目中标(或成交)单位后,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

(三)合同签订

各项目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与项目中标(或成交)单位签订合同时,应切实担负起采购项目合同签订的主体责任,按规定签订合同。并严格按照已签订合同条款履约,不得擅自变更已签订合同内容。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合同备案,并确保合同的一致性。

第八条 采购事后管理遵循以下程序:

(一)合同履约及验收

合同在规定期限履约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按照学校验收管理规定组织验收。

(二)合同支付

项目单位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报告或成果文件办理结项备案后,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付款手续。

(三)资料归档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采购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项目单位自主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项目资料须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备案,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整理存档。

采购项目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自主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资料由项目单位统一按自然年度整理,建立台账,存档备查。

第九条 项目单位自主组织采购项目(电子卖场采购方式除外)遵循以下程序:

采购项目预算资金在5-10万元(使用横向、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用于科研用途的仪器设备,项目预算资金在5-15万元)之间的采购项目,项目单位发起采购申请并进行逐项审批,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采购方式,指导项目单位组织采购。

预算资金5万元以下的采购项目,无需学校审批,由项目单位自行实施采购。

第十条 电子卖场采购的项目遵循以下程序:

(一)适用范围:按当年度《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备注“电子卖场”的品目范围执行;采购配置标准依据《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执行,科研用途设备可不受《安徽省省级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试行)》的限制,但须提供相应的设备用途说明。

(二)采购方式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以下,视情况采用网上直购或议价采购;

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金额在10万至当年度电子卖场方式限额标准,根据本年度安徽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执行竞价采购。

(三)有关要求

设备到货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组织验收并支付货款,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合同范围的其他要求。

第十一条 紧急采购项目中属于学校统采范围内的非政府采购项目,遵循以下执行程序:

(一)执行程序:项目单位提起采购申请,并附经分管校领导审批的紧急采购报告,报告中须体现具体且明确的时间要求、采购内容和验收标准;采购预算由项目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审批;采购方式经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二)有关要求:项目单位或业务管理部门无正当理由,无故拖延时间的采购项目、采购预算未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将不予审批启动紧急采购。

第四章 采购文件审查

第十二条 预算在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类项目,由采购管理办公室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

预算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类项目、400万元以上(含400万元)的工程类项目,由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及要求如下:

(一)审查内容

采购文件中资格条件设定是否规范合理;采购需求制定是否合理,是否存在缺陷或漏项,是否具有倾向性、指向性和排它性;实质性要求是否明确;评标办法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操作性,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采购业务管理部门认为应当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审查要求

由代理机构组织专家审查的,应成立文件审查小组,审查小组应由相关专家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招投标及采购中心业务承办人、代理机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单位代表参与审查工作,但不得以专家身份干涉正常审查工作;审查小组成员,原则上不得再作为评审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审查小组须书面出具审查结论,代理机构根据审查结论修订形成正式的采购文件,正式采购文件一旦形成,原则上不得进行实质性修改。采购公告发布前,确需实质性修改采购文件的,应书面征得原审查小组意见,并报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 本文件规定的采购文件审查程序,不能代替学校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的审查工作;采购管理办公室、文件审查小组也不代替学校各业务管理部门承担审查职责。

参与审查工作的所有人员均须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承担保密义务。审查过程中如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本办法实施后,上位文件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安徽师范大学网上商城(省直)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资产处〔2018〕16号)、《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需求与采购文件审核办法(试行)》(校资产字〔2019〕16号)、《关于规范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工作的通知》(资产处〔2019〕8号)同时废止。


Copyright 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hengxt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行政楼一楼 邮编:2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