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需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采购需求管理,实现采购项目绩效目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下属二级单位及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一核算支付的独立核算单位开展的达到一定规模采购项目的需求管理适用本规定。
一定规模是指达到本规定约定的实施范围。
需求管理是指项目单位组织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并实施相关风险控制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项目单位对采购需求管理负主体责任,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采购需求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
第二章 标准程序及实施范围
第四条 实施范围:货物服务类预算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工程类预算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以及其他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执行本章相关规定。
其他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包括: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如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上级部门或学校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第五条 实施流程:按采购需求调查、采购需求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编制、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审查顺序依次进行。
第六条 采购需求调查
(一)调查主体
采购需求调查的实施主体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自行进行需求调查。
(二)调查方式
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均可。
(三)采购需求调查包含内容
采购标的市场主流品牌及厂家;
可提供与采购标的同等性能产品的主流品牌、厂家及规格型号;
采购标的市场供给和供应情况;
采购标的国内厂家的技术能力和综合水平;
同类或同型号主要产品的历史成交用户信息和成交情况;
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情况;
其他相关情况。
(四)相关要求
项目单位需组成调查小组负责需求调查,人数为3人以上的单数;
项目单位需根据本措施要求填报《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需求调研、需求编制及实施计划书(标准程序)》;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不得少于3个,且应当具有代表性。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项目单位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措施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开展需求调查。
项目单位须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 采购需求编制
(一)编制主体
采购需求的编制主体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自行编制采购需求。
(二)采购需求编制包含内容
商务要求,商务要求是指取得采购标的的时间、地点、财务和服务要求。包含:标的预算[货物服务类项目需提供详细的预算组成(采购项目预算等于组成采购项目所有标的预算的总和)、工程类项目需提供概算]、交付时间(即供货期或工期)、交付地点[货物项目的送达或安装地点(需明确至具体的房间门牌号)、服务项目或工程项目的实施地点]、付款条件(付款进度和付款方式)、包装运输及安装要求、售后服务要求、保险或税费要求、其他要求等。
技术要求,技术要求是指对采购标的功能和质量的要求。包含:采购清单(货物类清单需包含各产品的技术参数,服务类清单包含服务内容、服务方案和服务要求,工程类项目包含图纸、图审、清单控制价等资料)、项目执行标准(可直接引用相关国家、行业、地方等标准规范,在满足国家强制标准的基础上也可以根据实际项目需求提出更高的执行标准)。
(三)相关要求
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技术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编制完成采购需求后,项目单位可在学校网站使用需求公示的方式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并形成相关记录。
项目单位需根据本措施要求填报《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需求调研、需求编制及实施计划书(标准程序)》;
项目单位须对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合理性负责。
第八条 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一)编制主体
采购实施计划的编制主体为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可自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也可以在学校相关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编制实施计划。
(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包含的主要内容
1.合同订立安排,包含开展采购活动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采购包(标段)划分、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评审规则及细则等内容。
(1)开展采购活动时间安排,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施要求,充分考虑各种采购方式所需时间和可能影响采购活动进行的因素,合理安排采购活动实施时间。
(2)采购组织形式,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合理选择采购组织形式,采购组织形式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非政府采购。
(3)采购包(标段)划分,项目单位根据有利于采购项目实施原则,在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明确的对采购包(标段)进行划分。
(4)供应商资格条件,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内容及特点,在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设置供应商资格条件。
(5)采购方式,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施要求,合理选择采购方式,采购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竞争性磋商、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6)竞争范围,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和实施要求,合理选择竞争范围。
(7)评审规则及细则,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内容及特点选择评审规则,在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合理设置评审细则。
2.合同管理安排,包含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
(1)合同类型,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内容及特点,按照民法典规定的典型合同类别,结合采购标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合同类型。
(2)定价方式,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内容及特点,合理选择项目定价方式,定价方式分为固定单价、固定总价和其他方式。
(3)合同文本,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内容及特点,合理制定配套的合同文本。
(4)履约验收方案,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内容及特点,在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对照学校采购验收管理制度,合理确定履约验收方案。
(5)风险管控措施,项目单位根据采购需求内容及特点,结合项目实际,对项目采购及执行过程中会发生风险的环节进行分析评估,合理提出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
(6)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项目单位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内容。
(三)相关要求
项目单位根据本措施要求填写《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需求调研、需求编制及实施计划书(标准程序)》。
项目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特点,自行编制采购评审细则,但须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恶意提高或降低评审标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采购文件正式编制时将依据采购需求特点采纳或部分采纳。
项目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特点,自行编制配套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应当包含法定必备条款和采购需求的所有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标的名称、数量、履行时间、地点和方式、付款进度安排、资金支付方式、验收、交付标准和方法、质量保修范围、保修期、违约责任与争议解决的方法等,配套合同文本的制定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有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合同文本由项目单位自行向学校法务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报备审查,并出具书面审查结论,该合同文本将作为采购文件的一部分,向所有潜在投标人发出。
项目单位可根据采购需求特点制定验收工作实施细则,其中包含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和组成方式、验收时间、验收方式、验收程序、验收内容、验收标准,验收结论的出具方式以及异常情况处理措施等。验收工作实施细则须符合学校相关文件规定。不得违反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等文件的规定。
项目单位负责对所填报内容的合理性进行解释。
第九条 采购需求及采购计划审查
建立逐级审查的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
(一)审查主体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为业务管理部门(业务管理部门分工详见学校采购管理办法,涉及多个业务管理部门的按照项目中预算占比最高的内容确定牵头业务管理部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和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等机构。
(二)审查要求
审查分为一般性内容审查和重点性内容审查,纳入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应当在一般性内容审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性内容审查。
1.一般性内容审查,一般性内容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按照本规定的程序和内容编制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包括:采购需求是否符合财务预算、资产管理、采购等管理制度规定;采购方式、评审规则、合同类型、定价方式的选择是否合理;属于按规定需要报相关监管部门批准、核准的事项,是否作出相关安排;采购实施计划是否完整。
2.重点性内容审查,重点性内容审查是在一般性内容审查的基础上,进行以下审查:
(1)非歧视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指向特定供应商或者特定产品,包括资格条件设置是否合理;技术要求是否指向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技术路线等;评审因素设置是否具有倾向性,是否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竞争性审查。主要审查是否确保充分竞争,包括应当以公开方式邀请供应商的,是否依法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是否符合法定情形;采购需求的内容是否完整、明确,是否考虑后续采购竞争性;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评审规则是否符合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3)采购政策审查。主要审查进口产品的采购是否必要,是否落实支持创新、绿色发展、中小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要求。
(4)履约风险审查。主要审查合同文本是否按规定由法律顾问审定,合同文本运用是否适当,是否围绕采购需求和合同履行设置权利义务,是否明确知识产权等方面的要求,履约验收方案是否完整、标准是否明确,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是否可行。
(三)相关要求
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单位分别对《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需求调研、需求编制及实施计划书(标准程序)》进行审签。
牵头业务管理部门认为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中涉及其他业务管理部门管理内容,需要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的,应签署明确意见后,转其他业务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牵头业务管理部门认为采购需求中可能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因素影响,需要使用需求公示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协助审查的,由牵头业务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在学校网站使用需求公示的方式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并形成相关记录后,再行签署明确意见。
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必须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相关内容后重新进行审查。
采购文件按照审核通过的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编制。
第三章 简易程序及实施范围
第十条 实施范围:货物服务类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使用横向(或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用于科研用途的仪器设备,预算在15万元(含15万元)至1000万元(不含1000万元)、工程类预算在10万元(含10万元)至3000万元(不含3000万元)等非必须开展需求调查的项目,执行本章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编制完成采购需求后,填写《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需求及实施计划编制书(简易程序)》,报相关业务管理部门完成审签。
牵头业务管理部门认为采购需求中可能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因素影响,需要使用需求公示方式面向不特定的对象进行协助审查的,由牵头业务管理部门会同项目单位在学校网站使用需求公示的方式进行书面征求意见并形成相关记录后,再行签署明确意见。
第十二条 由采购业务管理部门依据有利采购原则,将各二级单位单独申报,且未达到本本章规定要求的同类型采购项目合并实施的,无需执行本章规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单笔采购预算达到学校“三重一大”规模的项目,在完成本文件规定的采购需求编制和业务部门审查手续,由项目单位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审定通过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十四条 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按照涉密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实施采购的项目,可不执行本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实施后,上位文件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