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学校采购管理工作,提高采购工作效率和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利益,健全内控机制,促进学校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采购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学校下属各二级单位为完成教学、科研、管理、后勤保障等任务,使用学校资金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等。
本办法所称学校资金,是指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统一核算支付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货物、工程和服务,适用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诚实信用原则,做到采购过程“公开、透明、可追溯”和采购结果“质价相符”“优质优价”。
第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内控建设要求,对项目的立项审批管理、采购程序管理、合同签订和验收管理的业务管理部门和人员配备等实施不相容岗位互相分离。
第五条 学校建立采购活动专项经费保障机制,根据采购规模和年度业务增长情况,合理设置采购业务经费,纳入学校预算,由采购业务管理部门负责管理。采购业务经费主要用于以下用途:
(一)采购业务相关的项目论证、评审、验收等专家费用;
(二)采购业务所需基础设施设备保障、信息化系统建设和维护等费用;
(三)采购业务相关的各类会议、继续教育、专业培训等费用;
(四)完成上级交代的其他与采购业务有关任务的费用。
第二章 采购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应当以“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为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采购、管采分离”的管理机制,采购管理实行学校、业务管理部门和项目单位三级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成立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协调学校各类采购工作,审议或决定采购管理中的相关重要事项。领导小组组长由学校负责分管采购工作的校领导担任,财务处、审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主要负责人和教代会执委会代表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采购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担任,办公室副主任由分管采购工作的副处长担任,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具体承担办公室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议事和决策主要形式为领导小组会议。领导小组会议由组长召集并主持,参加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议题涉及的相关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法律顾问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八条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学校采购工作;
(二)研究学校采购工作内控管理体系及相关的采购管理制度;
(三)听取并审议学校年度采购预算执行情况;
(四)审议或决定采购工作中的相关重要事项。
第九条 采购领导小组会议讨论决定以下事项:
(一)需要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采购文件;
(二)需要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项目评审结果;
(三)需要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重大质疑投诉问题;
(四)需要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定的采购结果变更;
(五)审议按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提交学校决定的采购重要事项;
(六)需要由采购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或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议事规则:
(一)领导小组召开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参会成员具有平等发言权,充分发表意见。
(二)领导小组就所议议题进行实名表决,可以口头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表决采用一人一票制。表决时,参加会议的成员须达到应参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人数,超过半数以上的参会人员同意的表决结果即为有效决定。
(三)所议议题如经表决未通过,应暂缓讨论,待下次会议讨论后作出决定。
(四)领导小组成员对会议决定可保留个人意见,领导小组应将保留意见记录在案,保存备查。
(五)领导小组对重大、疑难或专业性较强议题的讨论,可采取专题研究会的形式进行,必要时邀请有关专家或专业人员(机构)参加,并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采购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安徽省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采购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负责组织实施学校统一采购项目;
(三)负责审批采购方式,组织采购文件编制、审查、论证等相关工作;
(四)负责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定标工作;
(五)负责协调处理采购过程中的异议、质疑、投诉和举报等相关问题;
(六)负责采购项目文件资料整理、备案和归档工作;
(七)负责监督指导校内单位自行采购活动。
第十二条 业务管理部门依据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各职能部门工作职责界定进行分工划分。采购项目中有不同业务管理部门管理的采购对象,以有利于项目实施为原则,按项目属性或占资金比例最高的采购对象确定业务管理部门。
业务管理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统一管理全校采购业务;负责办公设备类项目的业务管理,会同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全校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类项目的业务管理。
(二)总务处负责全校工程类(各类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全校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及相关附属物、生活服务设施、水电气设施、绿化植被等建设或维修维护工作)及配套设施项目、物业服务类项目、教室和学生宿舍设施设备类项目、电梯、锅炉、中央空调、公共区域空调等建设和维护项目的业务管理。
(三)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办公室负责全校信息化类(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信息化软件系统建设、信息化相关的硬件设备建设项目,网络安全管理,校园网建设与运维,公共信息系统平台、数据平台的建设及运维,数字化、智能化教学公共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维护服务等)项目的业务管理;会同保卫部门负责视频监控等项目的业务管理。
(四)图书馆承担全校图书文献类(图书、期刊、电子数据库等文献信息资源)项目的业务管理。
(五)科研处负责全校知识产权类(专利权、著作权、版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和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项目、科研类(仪器设备)项目的业务管理。
(六)保卫处负责全校安防设施类(安保、消防、安防数据、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备)项目的业务管理。
(七)学校办公室负责全校车辆项目的业务管理。
(八)校医院承担全校医疗用品类(药品、医疗器械、防疫物资等)项目的业务管理。
(九)不在上述业务主管范围内的采购项目,依据项目属性由相关职能部门或项目单位进行业务管理。
第十三条 业务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主管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立项审批等前期工作;
(二)负责主管项目采购需求的审核和论证工作;
(三)负责主管项目采购过程中的专业技术支持,配合采购管理办公室做好采购工作;
(四)负责主管项目的绩效评价和动态跟踪;
(五)负责主管项目的履约监督和验收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需求调研,提出采购预(概)算,拟定采购需求参数,编制采购计划,保证采购项目的科学性、合理性;
(二)负责发起采购申请并落实采购经费;
(三)负责本单位采购项目合同的商定、签署、履约和支付工作,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和采购管理办公室完成采购工作;
(四)负责配合业务管理部门做好采购项目论证和验收工作;
(五)负责建立健全本单位自主采购内控机制及执行标准并执行到位,组织完成本单位自主采购项目的采购工作,并对本单位采购负主体责任;
(六)负责采购形成资产的及时入账,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使用效益。
第十五条 财务处主要职责:
(一)负责采购预算的编制、申报与调剂;
(二)负责采购预算的核查;
(三)负责采购项目的资金指标申报和调剂;
(四)负责采购资金核付以及采购预算执行管理;
(五)负责保障采购管理经费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第三章 采购目录与限额标准
第十六条 学校严格按照当年度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国家和安徽省出台的高校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10万元。其中使用横向(或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用于科研用途的仪器设备的,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为15万元。
学校指导、单位自采限额标准: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使用横向(或纵向)科研项目资金采购用于科研用途的仪器设备为15万元以下),项目单位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实施采购。
单位自采限额标准:采购预算在5万元以下的,项目单位自行实施采购。
第四章 采购组织形式与采购方式
第十八条 采购组织形式分为学校统一采购和项目单位自主组织采购。
(一)学校统一采购
指使用学校资金,将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学校采购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实施的行为。学校统一采购依据资金性质和项目规模分为政府集中采购、政府分散采购和学校集中采购。
政府集中采购:指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将列入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需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组织实施或按安徽省属地原则组织实施。
政府分散采购:指使用学校财政性资金,将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且未列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自行采购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分散采购可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学校集中采购:指使用学校资金,将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但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范围的项目自行采购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的行为。学校集中采购可由学校自行组织实施,也可以委托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二)项目单位自主组织采购
指使用学校资金,将未达到学校统一采购限额标准的采购项目由各项目单位自主组织实施的行为。项目单位自主组织采购由项目单位依据预算金额大小,自行实施或报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 采购方式分为政府采购方式和非政府采购方式。
(一)政府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以及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操作规范参照相关法律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方式
询比价、比选(遴选)、磋商、工程谈判、单一谈判、校内框架协议采购、应急直采以及学校采购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具体适用条件和操作规范另行发文明确。
学校统一采购的货物服务类和工程类项目原则上使用政府采购方式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其中公开招标应作为学校统一采购的主要方式。不适宜使用政府采购方式或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实施的学校集中采购项目,在经学校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后,可使用非政府采购方式实施。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条 采购应按事前、事中、事后分三阶段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采购事前管理应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项目需求调研、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编制
项目单位在采购活动开展前,应根据安徽省和学校相关规定,发起采购需求调研,完成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编制工作。
(二)项目审查
业务管理部门对项目单位编制的采购需求和采购计划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查。
(三)项目立项审批
项目单位按学校“三重一大”要求完成立项审批手续,落实采购经费。项目单位在提交校长办公会进行立项汇报时,汇报内容应包含完整的采购需求(或建设方案),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方可实施采购。
第二十二条 采购事中管理应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采购申请
项目单位提交经审批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资料,发起采购申请,完成逐项审批。
(二)采购实施
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采购申请及配套的采购需求及采购实施计划资料,确定采购组织形式和采购方式。招投标及采购中心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组织项目实施,采购管理办公室确定项目中标(或成交)单位后,发布中标(或成交)公告,发放《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三)合同签订
项目单位依据《中标(或成交)通知书》、项目中标(或成交)单位的《投标(或响应)文件》与项目中标(或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并按学校合同管理相关规定,加盖合同专用章并签名;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制定了政府采购合同标准文本的,应当使用标准文本;合同签订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财务处和采购管理办公室进行合同备案。
第二十三条 采购事后管理应按如下流程进行:
(一)合同履约及验收
项目单位作为采购合同履约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采购合同相关约定。业务管理部门负责合同履行情况过程中的质量跟踪管理。项目中标(或成交)单位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履约完成后,由项目单位和业务管理部门按学校验收管理规定组织验收。
(二)合同支付
采购项目验收通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交验收资料办理结项备案,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合同约定履行付款职责。
(三)资料归档
采购项目的采购前期资料、实施过程资料、合同及验收报告等材料由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归档。
政府采购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十五年。非政府采购项目文件资料保存期限按校内采购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采购全流程管理过程中涉及“三重一大”的重要事项,由事项发生环节的执行单位按学校“三重一大”规定提交学校审议并决定。
第六章 采购执行
第二十五条 纳入学校统一采购限额范围的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发起采购申请,逐项办理审批,招投标及采购中心负责统一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采购文件审查。
第二十七条 紧急采购项目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所实施的紧急政府采购,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科研急需的设备和耗材,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
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或因无法提前预计紧急需要采购的非政府采购项目,由项目单位书面报采购管理办公室或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咨询、论证、评审等专家选择:
学校统一采购项目的咨询、论证以及非政府采购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专业要求,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或安徽省招标采购协会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如项目有特殊要求,可依据专业适应原则、业务主管与项目单位分级管理原则,由采购管理办公室、业务管理部门、项目单位依据项目特点自行确定专家人员。
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专家应当按照专业要求,从安徽省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库中进行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审专家的,经学校报省教育厅备案后,可自行选定评审专家人选。
第二十九条 采购方式变更:
(一)政府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项目采购方式变更,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报批。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不成功的,由项目单位书面报采购管理办公室审批同意,可转为非招标方式采购;
采用非招标方式采购不成功两次以上的,项目自动中止,取消采购或由项目单位重新组织论证后另行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采购项目原则上在学校入围管理的采购代理机构中委托,由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项目特点自主选择;单个项目因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不在学校入围范围内的采购代理机构实施采购项目的,须经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集体决定。
除本条所述特殊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学校采购项目指定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管理办公室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采购事宜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学校加强对采购代理的监督和考核。
第七章 采购争议处理
第三十一条 采购过程中的争议处理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政府采购项目
适用于政府采购法的:采购项目质疑、答复、投诉提起和处理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规定执行。
适用于招标投标法的:采购项目的异议、答复、投诉提起和处理等,按照招投标法及实施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等规定执行。
(二)非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的质疑、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等,按照学校质疑投诉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八章 采购纪律与责任追究
第三十二条 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部门、单位和采购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采购工作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严肃采购工作纪律。
(一)严禁违反程序和暗箱操作;
(二)严禁未经批准擅自采购;
(三)严禁将应当以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
(四)严禁委托不具备采购代理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业务;
(五)严禁在采购活动中私自接受或索取采购项目参与单位任何形式的财物及好处;
(六)严禁泄露影响公正、公平竞争的信息;
(七)严禁与供应商串通,签订虚假合同、虚假验收、套取资金等;
(八)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校采购工作接受上级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学校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活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对采购工作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负责对学校采购工作进行审计监督;参与采购工作的各单位和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监督。
第三十四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三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采购活动中违反法律和相关规定,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纪违法行为的,将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六条 学校采购工作实行追责制度,参与学校采购活动的各单位和工作人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失误,使学校利益受到损失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权限范围内的资产出租、资产出让、委托经营服务等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管理和实施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学校下属的法人单位及受托管理单位须落实采购主体责任,比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本办法制定本单位内部管理规定并落实执行。不具备自主采购能力的,可在学校采购业务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委托学校入围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采购业务,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监察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校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办法实施过程中,所依据的上位文件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条 此前学校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安徽师范大学招标采购评标暂行办法》(校资产字〔2012〕6号)、《安徽师范大学采购管理规定》(校资产字〔2017〕6号)、《安徽师范大学招标采购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