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行〔2006〕153号
为做好我市直管公房出售工作,促进现有直管公房出售价格向拆迁安置房价格过渡,考虑到市区直管公房多数位于一、二类地区,正在或将要面临拆迁改造,现就直管公房出售作如下规定:
一、现有直管公房出售价格按照当年拆迁补偿基准价格在优惠20%的基础上计算。即:直管公房出售价格(元/M2)=〔拆迁补偿重置价格×(成新系数+楼层系数)+区位差价〕×80%。
二、承租人不愿按上述价格购买直管公房的情况下,拆迁时由房管部门调剂同等面积的其它房屋(含拆迁安置房)继续承租,租金按照拆迁安置房租赁价格结算。
三、承租人可以按照《芜湖市市区拆迁安置房管理办法》的规定,以核定的拆迁安置房销售价格购买拆迁安置房。
四、承租人要求购买所承租的直管公房的,必须在2006年12月31日前办理购买手续,2006年12月31日后市区直管公房不再出售。
五、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往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