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职工住房补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2001年)

时间:2021-06-02 编辑:刘航 点击数:

芜湖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文件

房组字[2001]001

关于实施职工住房补贴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规定


各县,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驻芜各单位:

为了在实施职工住房补贴工作中掌握好有关政策,根据《芜湖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的精神,结合货币分房试点工作中的做法,现就实施职工住房补贴工作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职工所购房改房的所有权依法转移(含上市、继承、赠与)或被拆迁,其现住房由本人自行解决的,在实施住房补贴时,应按原所购房改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含公用分摊面积,下同)确定未达标面积。

二、职工所购房改房为部分产权的,应在补齐产权后方可实施住房补贴。

三、在200011日后死亡的行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如符合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企业单位职工在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后死亡的,如符合本单位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可享受住房补贴。

四、在住房实物分配时,职工配偶双方中的一方职工分配到住房。另一方取得单位的资助,可按下列办法处理:

1、资助的资金交由分配住房单位的,配偶双方可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的条件取得职工住房补贴:

2、资助的资金由职工本人获得的,则资助单位对已资助过的职工在计算发放住房补贴时,应扣除已资助款。

五、单位出资(含职工一方单位或职工与配偶双方单位)由职工自行解决住房的,所解决的住房产权应属于单位,职工可按房改政策购买。在实施住房补贴时,当时出资单位未规定购房面积的,在计算发放住房补贴时,按其实际解决住房的面积计算;如规定购房面积的,在计算发放住房补贴时,按规定的住房面积计算。

六、一个职工家庭拥有两套福利住房的,经分房单位同意,可由职工按房改政策购买两套,其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价处理,未达到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按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七、单位组织职工集资建房和以优惠价格将公有住房出售给职工,由于各单位职工的集资额不等和优惠价有差异,如须发放住房补贴,应由组织职工集资建房的单位和优惠售房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具体意见。报市房改办批准后,方可实施住房补贴。

八、职工按买断价购买的公有住房(含直管公房)由于只有现住户方可购买到,且买断价低于市场价,应属福利住房范畴。其住房补贴是否发放和如何发放,应由实施买断价的单位,结合届时的市场价和房改售房政策,确定是否发放住房补贴或发放住房补贴额度,报市房改办批准后实施。

九、200011以后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军队的政策处理;19991231日以前的军队转业干部的住房补贴,按地方的政策处理。

十、离异夫妇如双方在离异前已取福利住房的,离异后因财产分割而使住房属于一方的,另一方也应作为已享受住房实物分配范围的职工确定其住房补贴。

十一、本规定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本规定中未涉及部分由单位和市房改办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房改领导小组审定后执行。

十二、本规定与《芜湖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一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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