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政办〔2011〕12号
二〇一一年四月八日
为加强市区廉租住房租金征收管理,合理确定租金标准,建立多层次保障性住房租金体系,根据《城镇廉租住房租金管理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的通知》(皖政〔2009〕61号)和《芜湖市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市政府第37号令)等相关规定,现就市区廉租住房租金标准规定如下:
一、承租家庭为最低收入家庭,即享受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按以下租金标准收取:
承租家庭为1人户的,承租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0.5元收取租金;承租面积超出部分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
承租家庭为2人及以上户的,承租面积在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1元收取租金;承租面积超出部分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
二、承租家庭为市民政部门认定的低收入家庭,按以下租金标准收取:
承租家庭为1人户的,承租面积在35平方米(含)以内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收取租金;承租面积超出部分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
承租家庭为2人及以上户的,承租面积在家庭人均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以内的,按每月每平方米2元收取租金;承租面积超出部分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3元收取。
三、承租家庭随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标准的调整,本租金标准相应调整。
四、市区廉租房租金统一由市宜居置业有限公司负责收取。最低收入家庭和低收入家庭如遇特殊困难,可以在上述租金标准的基准上申请租金减免,由各区政府按有关政策和程序审核审批,核减部分的租金由各区财政负担。
五、本标准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