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职工住房货币分配暂行办法(2000年)

时间:2021-06-02 编辑:刘航 点击数:

(芜政〔20003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我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省政府《关于印发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市区所有单位及其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货币分配政策,是指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由职工用其工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及住房补贴等资金自行购买住房的政策。

本办法所称住房补贴,是指在实行住房货币分配时,对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在购房时按照房价收入比(即本市一套建筑面积为60平方米的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与双职工家庭年平均工资之比)在4倍以上,且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可转化为住房补贴的原则计算发放给职工解决住房的资金。

第四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的是改革城镇住房分配体制,在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通过向无房职工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来提高职工的住房消费能力,让职工自行走向市场,根据自己的需求选择住房,以利于今后逐步把职工住房补贴理入工资,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我市市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

第五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在国家和省统一政策目标指导下,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

(三)坚持按劳分配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四)坚持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平稳过渡,综合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 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是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领导机构,具体工作由市房改办负责办理。

市财政、房管、物价、监察等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分配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实施时间和对象

第七条 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19981231日)后,各单位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八条 凡在实施职工住房货币分配单位工作的且符合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下同),由其所在单位发放住房补贴。

无房职工指本人及其配偶均未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即未购买、未租用公有住房)或未参加集资建房。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职工指已享受过住房实物分配,但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九条 职工家庭已购买的公有住房,在实施住房补贴时,不得将已购住房退回原产权单位,其中住房面积未达到本人应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按住房面积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职工家庭租用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如解除租赁关系自愿退出住房的,可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职工家庭租用不宜出售的公有住房又不愿解除租赁关系退出住房的,或租用宜出售的公有住房,住房补贴暂不发放。

有自有私房(不含房改购买的公有住房)和租住私房的职工按无房职工发放住房补贴。

第三章 补贴标准和发放

第十条 实行一次性发放住房补贴的每个职工的住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与该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乘积。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补贴标准,根据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工龄等因素确定,由基本补贴和工龄补贴两部分组成。

(一)基本补贴标准的计算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基本补贴标准=经济适用住房的平均价格÷2-职工年平均工资×4÷60平万米

2000年度市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基本补贴标准为202元。基本补贴标准随着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和职工年平均工资等因素的变化而调整。

职工住房基本补贴,以发放补贴时实施的基本补贴标准和补贴面积标准计算得出。

(二)工龄补贴标准的计算

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工龄补贴标准=房改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0.6

2000年度市区职工每个工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住房的工龄补贴标准为42O元。

职工住房工龄补贴,以发放补贴时实施的工龄补贴标准、职工工龄和补贴面积标准计算得出。

职工工龄按照房改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规定的工龄计算方法计算,房改公有住房出售成本价以省房改领导小组、省物价局批准执行的价格为准。

第十一条 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为:县处级以下干部(不含县处级干部)、职工及1986年职改后中级和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5080平方米;县处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改前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65—90平方米;地(厅、局)级及相当的干部、1986年职改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职改前正、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85—110平方米。

行政事业单位应执行统一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其标准由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房地产管理局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单位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单位在省规定的标准范围内自行确定。

职工住房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面积为准,包括住房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用分摊的建筑面积。

第十二条 职工住房补贴发放的计算公式为:

补贴总额=(基本补贴标准+工龄补贴标准×职工1993年(含)前的工龄)×住房补贴面积(或未达标面积)

月补贴额=计算缴交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单位增加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

第十三条 1993331日之前(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参加工作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一次性发放住房基本补贴和住房工龄补贴;199341日以后参加工作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只一次性发放住房基本补贴。

第十四条 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方式:

(一)19991231日之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根据财力状况逐年发放职工住房补贴。对符合单位当年发放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单位应以当年的补贴标准计算,一次性发给住房补贴。

(二)2000年元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其所在单位逐月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办法计发住房补贴,单位增加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为9%

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均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专户,专项用于解决职工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五条 对符合一次性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实际工作年限满25年的,基本补贴一次性全额发放;工作年限未满25年的,基本补贴按该职工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发放,余下的基本补贴按月计发;有条件的单位也可将余下的基本补贴提前借支给职工,在今后职工工作年限中抵扣,如今后基本补贴标准调整和因职工的职务(职称)变化而住房面积补贴标准调整,借支的住房补贴不再进行变动。如该职工到法定的退休时间,工作年限不满25年的,住房补贴按实计发。

第十六条 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以后,调入实行住房补贴单位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原单位未实行住房补贴的,调入单位应对调入职工原来的工龄视同本单位的工龄,比照本单位同等条件的职工计发住房补贴;调入单位前在原单位就实行住房补贴的,未发满部分的住房补贴,由调入单位续发。

第十七条 对逐月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如因职务(职称)的变化而工资发生变动,逐月发放的住房补贴从工资变动当月起,按该职工新的公积金缴交基数计算。

第十八条 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期间,调离原单位、辞去公职、除名或去世的,自上述行为发生次月起停发住房补贴,所在单位应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记入本人人事档案,并按下列规定办理住房补贴转移、支出、归还、使用等手续:

(一)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调离单位,未享受住房补贴的,由调入单位按该单位发放住房补贴的条件,发给调入职工的住房补贴;已享受住房补贴的,未使用的部分,转至调入单位该职工的住房补贴帐户,借支的部分,按实抵扣后的差额,由本人或调入单位归还。

(二)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与单位解除工作关系,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如单位财力允许,可对被单位辞退或经单位同意个人辞职的职工发放住房补贴,对擅自离职或被单位除名的,不予发放住房补贴;已享受住房补贴的,未使用的部分,由原单位办理封存手续,待其按规定使用时支付,借支的部分,按实抵扣后的差额,由本人归还。

(三)在单位实施住房补贴办法后去世的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未享受住房补贴的,如单位财力允许,可按其实行工作年限和去世时的职务(职称)相对应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计发住房补贴,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已享受住房补贴的,未使用的部分,可转给法定继承人,由其按规定使用,借支的部分,按实抵扣后的差额,由其法定继承人归还。

第十九条 符合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在住房补贴发放年限期满后未按规定使用的住房补贴,本人已离退休或到离退休时,对已有稳定的居住条件,不需再购、置住房的,单位可逐年将这部分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发还给本人。

第四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二十条 发放职工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

(一)行政事业单位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应从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中划转,不足部分,从财政预算和预算外资金专户中拨付。

(二)企业单位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从企业提取的住房折旧、自有资金和其他划转资金(含公房出售和出租的收入)中解决,不足部分,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为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二十一条 20001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单位逐月通过增加住房公积金缴交率的办法计发的住房补贴的资金来源,按住房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渠道解决。

第二十二条 由各级财政供给的行政事业单位,每年1O月份前应根据本单位职工的住房情况、住房补贴发放的对象情况和本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情况,编制本单位下一年度的住房补贴预算,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财政部门应按供给渠道对各单位编制的住房补贴预算和单位自筹的住房补贴资金进行审核,并根据财政部门可供给的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情况,统筹安排各单位下一年度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经费供给渠道拨付给单位。

第二十三条 职工住房补贴属个人的住房基金,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实行专户存储、统一管理,委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办理结算业务,并执行住房公积金的各项政策。

第二十四条 实行职工住房补贴的单位应在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开设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将单位发放给职工的住房补贴,存入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帐户中。职工住房补贴帐户可与住房公积金帐户合并。

第二十五条 职工住房补贴专项用于职工家庭按市场价(含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置换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和用于自有私房的翻建、大修。

第二十六条 职工按规定使用住房补贴时,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报经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批准,按下列程序办理住房补贴支取手续:

(一)购买住房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购房合同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帐户中的住房补贴转至售房的单位或个人。

(二)偿还住房贷款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贷款协议(合同)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按贷款协议注明的还贷时间和还贷本息数额,将职工帐户中的住房补贴转至发放贷款的单位。

(三)自有私房需翻建、大修的职工,须提交本人身份证明、翻建(大修)的批准文书和《职工住房补贴领取申请表》等,经审核、批准后,由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将职工帐户中的住房补贴转至实施翻建(大修)住房工程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我市所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国家另有规定除外),不论隶属关系,都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实行住房货币分配。企业单位(含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可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和职工住房需求状况,在财力允许的前提下,按本办法规定的政策制定本单位实施住房补贴的具体办法,报市房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实施住房货币分配的单位,必须建立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必须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其公积金缴交率不得低于5%

第二十九条 各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按规定程序上报,经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房改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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