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强化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管理工作,是保证采购质量的重要环节,对实现采购与预算、资产及支付等管理工作协调联动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安徽省省属高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规定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教育厅招标采购领域专项清理调研要求及学校实际,现就规范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重视采购合同履约与验收工作
采购项目履约验收是项目单位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对合同对方履行采购合同情况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履约验收应当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原则。各单位要充分提高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切实履行采购人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安徽师范大学合同管理办法》《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防范国有资产流失风险和采购合同履约责任风险。
二、按规定时限完成采购合同签订及备案手续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重要执行依据。根据上级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各单位应当尽量缩短采购合同签订时间,不得晚于中标(成交)通知书发放之日起7个工作日。合同签订按学校有关合同管理办法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者拖延签订合同,各单位不得在采购合同中随意添加采购文件中没有约定的事项。
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各单位须提供加盖学校合同专用章的纸质合同至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完成合同备案手续,如超期不能完成合同备案工作,学校将无法在财政一体化系统内完成合同款项支付。
三、按相关规定和约定时限组织验收
(一)项目单位作为采购合同履约责任主体应严格执行采购合同关于合同工期(供货期)等要求履约。根据规定,项目完成后,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书面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验收。
(二)项目单位和各归口管理部门应按照《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验收程序、人员组成及验收具体内容等组织验收。
1.项目初验。项目正式验收前,项目单位须提前组织内部初验。
2.提出验收申请。依据采购内容主体属性不同,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向归口管理部门申请组织验收(属于单位自行验收的除外),归口管理部门应与项目单位联合制定验收方案(验收书)。
3.严格验收标准。验收主体要按规定成立验收小组并组织验收,严格按照合同、招投标文件等确定的数量、质量或技术标准、履约时间(期限)等要素逐一验收。验收完成后,验收人员要出具验收报告,项目单位应对验收结果进行确认并加盖公章。
四、按采购合同约定支付和退还履约保证金
采购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要及时办理资金支付和履约保证金退还手续,原则上不得延迟,也不得以保证金的名义占用合同尾款。未提供验收报告,或验收不合格的,或应入库而未办理资产登记的,财务部门不予办理资金支付和履约保证金退付手续。
存在违约情形的,项目单位依照合同约定和项目实际情况划分并承担各自责任,提交与供应商双方一致认可的书面说明,提出违约处理意见,按学校合同管理规定进行处理。相关材料存档备查。
五、工作要求
(一)严肃纪律。项目单位应及时处理项目验收中发现的问题,不得与中标(成交)供应商串通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不得未经过验收直接签署验收报告。对因违反验收规定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学校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强化责任。项目单位应积极落实项目履约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做好项目全过程管理工作,及时处理对未按合同约定执行产生的合同违约追偿或赔偿事宜。归口部门应切实加强项目验收的组织和指导工作,按学校规定履行组织或指导验收职责。参与验收的单位与人员,要认真履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敷衍塞责。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