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管理办法(2005年)

时间:2021-06-02 编辑:刘航 点击数: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实施管理办法

(皖科条〔2005〕23号)

发行时间:2005年6月

为充分发挥我省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盘活科学仪器设备存量,提高科学仪器设备的利用率,推进科学仪器设备的相互协作,共建共用,实现区域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改变目前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分散、封闭和垄断状况,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决定整合省属科研院所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网和省高等学校大型精密仪器协作网,并联合中央驻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开展大型仪器设备协作共用,切实为全省的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提供高效、优质、低成本的公共测试平台,特制定本办法。

一、建设和完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

1、发挥在皖高校、科研院所和大型企业科学仪器设备资源优势,以“共建共用共享”为目标,以完善共享机制为重点,建立面向科研和人才培养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整合省属科研院所和高校大型仪器协作网,从在皖的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现有教学科研设备中筛选一部分高、精、尖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建立一个跨系统、跨部门、资源共享的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服务网络。

2、成立由省科技厅、教育厅、财政厅等相关部门(单位)组成的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其主要职责是指导和协调资金筹措及管理中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管理办公室和专家咨询委员会。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考核仪器设备运行效益,管理专项资金,审定和拨付运行补贴费。专家咨询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选择和审定协作网成员单位和入网仪器设备名单,审核入网仪器设备的使用机时、技术水平及服务质量。管理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条件财务处。

3、建立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省财政专项拨款和企业组织捐赠。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基础和应用基础研究、高新技术研究、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及新产品开发等项目的测试补贴;支持科技型企业科研创新和高新技术成果转化的测试补贴;奖励协作共用工作优秀单位和个人。视资金状况并经领导小组同意,可设立“科学仪器升级改造和维修”专项和“分析测试方法研究”专项以及支持其他协作共用工作。专项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项管理;资金专户设在管理办公室,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4、鼓励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并享受测试优先优惠等政策措施。同时,资金出资部门管理范围的仪器设备,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入网权。

5、研究制定促进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相关管理制度,整合存量资源,控制增量,优化大型科学仪器布局。完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建设,推进科学仪器的共享共用。

6、科学仪器设备拥有单位要打破部门所有和条块分割状况,树立“共用共享共受益”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7、加强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的宣传,要充分利用现代信息网络技术和媒体等多种方式提供协作共用信息,以信息化推动科学仪器的协作共用。

8、共享国家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利用国家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开展网上测试和委托测试,实现远程应用。开展区域合作,特别是加强与周边上海、江苏等省市的合作,实现大型科学仪器的区域协作共用。

二、加强大型科学仪器协作网的运行管理

9、规范入网标准和条件,对符合下列标准和条件的仪器设备,填写《安徽省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协作网入网申请表》,向管理办公室申请入网:

(1)价值3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通过计量认证的;

(2)性能指标达到省内现有设备先进水平,或具有特殊功能且应用领域较广的;

(3)运行正常,故障率不高于5%的;

(4)能提供足够的对外服务机时的;

(5) 完善的规章制度和有固定操作人员,固定人员中至少有一名具有三年以上实践经验的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的分析检测专业人员的。

10、管理办公室在专家咨询委员会审定的基础上,依据仪器设备性能、资金强度及建网规划,进行运行费的测算,提出协作共用仪器设备清单,经领导小组审批后,发出协作共用仪器设备入网通知单。协作网成员单位须与检测用户签订《委托检测协议合同》,送管理办公室备案。

11、对协作共用仪器实行动态管理。管理办公室将根据对入网仪器设备考核结果和检测市场需要作必要的调整,以满足科研和产品检测等方面的实际需求。

三、运用市场机制和政府扶持政策,推进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事业发展

12、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实行有偿优惠优质服务。按照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34号文精神,根据协作共用仪器设备的运行成本制定收费标准,并报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对外公布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117号文件规定,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收费收入免征营业税。

13、入网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对外开展下列计划项目的测试服务,并按收费标准优惠收费后,享受专项资金补贴。非出资部门承担的国家和省级科技攻关和科技开发计划项目的检测费用,酌情予以补贴。

(1)973”和“863”计划项目的测试;

(2)国家和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科技攻关、火炬、星火、科技成果重点推广、科技成果产业化、科技扶贫、军转民计划等项目测试;

(3)高等院校由研究生、博士生独立承担的科研课题及校属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新产品开发项目的测试。

14、运行补贴的申请与审批:

(1)每年的元月底前,入网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需将上年的《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补贴申请表》、《委托检测协议合同》、委托测试单位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和收费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报送管理办公室。逾期不报者,视同放弃补贴申请。

(2)管理办公室受理申请后,对申请单位所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由专家咨询委员会对协作共用仪器设备的功能和检测项目内容一致性、真实性、使用机时等进行审查。

(3)管理办公室根据专家咨询委员会的审查意见提出补贴额度建议,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结果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拨付补贴经费。

四、实行服务承诺制,开展优质服务,奖优罚劣

15、入网仪器设备成员单位须严格履行下列承诺:

(1)为用户保守技术秘密;

(2)为用户提供及时的技术保障和准确可靠的分析测试结果;

(3)保持仪器设备完好正常,能随时为用户提供服务;

(4)接受用户的检测任务时,应做到热情、及时、高效、准确,在确实无法检测时,应积极协作用户联系网内的服务单位,有条件的应允许用户上机进行研究;

(5)测试收费标准经对外公布后,未经许可,不得随意提高收费标准;

(6)认真做好检测项目的记录,建立健全检测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保证技术资料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和连续性。

16、凡遵守承诺,能提供优质服务,且对外检测机时量大、及时、准确的协作网成员单位,由专家咨询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每年评选若干先进机组和先进个人,经领导小组批准后,给予表彰奖励。

17、在开展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共用中,如有下列现象,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1)违反承诺,但未给用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予以警告;

(2)违反承诺,给用户造成影响和损失的,停发运行补贴费,情节严重的取消网员资格;

(3)设备操作人失职,造成测试数据严重差错的,取消该仪器设备的运行补贴资格;

(4)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取消网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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