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源共享共用补助实施细则(试行)
皖政办〔2014〕8号
第一条 为提高我省科技资源使用效率,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的意见》(皖发〔2014〕4号)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以下简称仪器设备)是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及其他科技活动中使用的,单台价格在50万元以上、成套价格在100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
第三条 纳入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向社会开放服务的仪器设备拥有单位,以及租用上述仪器设备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分别享受省、设区的市(简称市)或县(含县级市)补助。
第四条 省按出租仪器设备年度收入的20%给予仪器设备拥有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补助资金用于仪器设备的更新、维护和运行等;租用单位所在市或县按租用仪器设备年度支出的20%给予租用单位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五条 仪器设备拥有单位可通过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提出省补助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市或县科技部门审查,经市政府审核后报省科技部门。仪器设备租用单位申请补助程序由市或县自行制定。
第六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提出补助建议,在安徽省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公示公告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列明用户情况、使用时间和出租资金等。公示公告无异议的,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联合上报省政府审定。
第七条 省科技部门会同省财政、教育部门定期对省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委托专业审计机构对已拨付资金按10%的比例进行抽查审计。对以弄虚作假等方式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核实,追回全额资金,并按规定予以处罚,列入省诚信数据库,5年之内不得申报各类政府补助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凡实名举报套取财政资金经查证属实的,由省科技部门奖励举报人。
第九条 安徽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平台网由省科技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
第十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财政部门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