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业经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学校各单位、各部门于本办法颁布前签订的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合同按原协议执行,并在本办法颁布后一周内将已签订的出租出借合同报学校主管部门备案,待合同期满后纳入学校统一管理。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8年7月13日
安徽师范大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根据《安徽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资[2013]501号)、《安徽省省属高等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皖教财〔2013〕20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的通知》(财资〔2017〕139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出租出借以及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经营的行为。
第三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坚持“学校统筹、统一管理、效益优先、风险可控、收益上缴、依规实施”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包括:
(一)学校经营性房产或校内其它经学校批准用于经营的场所出租出借;
(二)教室、会堂(场)、报告厅、体育场馆、停车场等场所出租出借;
(三)仪器设备、仪表、工具、器具、家具、车辆等出租出借;
(四)利用学校房屋、场地或空间从事展销、发布广告、自助式售货等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五)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餐饮住宿服务;
(六)其他经学校认定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
第五条 下列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用于出租出借:
(一)购买的实物资产不满一年,或进口仪器不满5年;
(二)保证学校正常教学、实验实训、科研、管理使用的房屋;
(三)土地使用权、公务用车;
(四)存在产权争议,或被依法查封、冻结的资产;
(五)其它学校认为不宜出租出借的固定资产。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教室、会堂(场)、体育场馆、运动场等场所出租以短期或一次性使用为宜,服务期限一般不超过2个月。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活动实行审批和报备制度,任何单位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从事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活动,或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第八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主管部门,负责统一管理学校固定资产的出租出借。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政策法规,制订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管理相关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根据有关规定,制订年度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方案和校园出租服务项目规划并报校党委常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三)负责办理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登记,组织可行性论证、审核、审批。
(四)组织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租金评估和招租工作。
(五)审批临时出租出借行为,授权或委托相关单位开展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或利用学校固定资产从事经营活动。
(六)负责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合同管理,代表学校签订并执行出租出借合同,按照相关规定向主管部门报批、报备合同。
(七)及时催缴租金,保证出租收入应收尽收,并会同相关部门开展合同执行与经营监管。
(八)组织固定资产年度清查、统计和效益评估,编制学校经营性资产年度报告。
第九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根据部门职能,对经学校批准的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履行监管责任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一)监察处负责监督固定资产租赁服务公开招租及经营管理行为,审计处负责对资产经营效益进行审计。
(二)财务处负责固定资产租赁收入记账、纳税、开票、上缴非税、核算、交税等相关工作,及时统计缴费情况,会同做好合同备案。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内服务场所水电费计量与收缴、食品卫生监管、房产维修等。
(四)保卫处负责治安、消防、安全生产等方面的培训和监管。
(五)宣传部负责对承租户广告、报告和大型活动等的内容审查。
(六)其他相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能,履行相应的监管责任和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十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审批,按下列权限执行:
(一)凡一次性(一个出租合同,下同)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下或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并在15日内报教育厅备案。
(二)凡一次性出租出借固定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须经校党委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报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审批。学校党委党委会或校长办公会每年集中研究、审批一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工作并形成会议纪要。临时性(含短期)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行为由资产与实验管理处根据学校授权审批。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实施契约化管理,按规定签订合同。合同到期后继续租借的,学校应于合同到期前2个月向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按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合同(协议)变更或终止,应在15天内向主管部门办理报备手续;出租房产到期后不再出租的,应于合同到期后30日函报省财政厅说明停租原因和下一步使用安排。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事项审批前,须确定出租出借底价,视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评估。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评估报告确定的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的底价。
(二)评审。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组织3名以上专家,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基础上,以类似情况的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进行评审,以评审结果确定招租底价。
第十三条 凡一次性出租出借资产价值在50万元以上且出租出借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一般采取资产评估方法;其他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一般采取评审方法;临时出租出借的教室、会堂(场)、体育场馆、运动场等场所依据评审确定的价目表执行。
第十四条 经营性固定资产(房产)经教育厅审批后,原则上委托合法的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学校也可自行组织招租。按省财政厅、教育厅规定程序,做好发布公告、组织交易、签订合同、合同报备等工作。
第十五条 校园内非经营性固定资产(房产)出租出借由学校统筹资产收益与学生利益,统一规划服务项目,用于为学生提供平价、便捷的学习、生活服务。学校视情况采取评审或竞争性磋商的方法以不低于资产评估的价格确定承租人。
第四章 租金管理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的收益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收入须全额上交到学校财务,由财务按规定缴入政府非税,纳入学校预算管理。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交易手续费(含招标评估专家费用)等交易成本和相关税费从收益中列支。
第十七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产生的水电费,装表计量,据实收取;物业费按标准交给服务提供单位;其它需要提供额外服务的相关费用由相关部门与承租人按规定直接结算。
第十八条 学校财务部门为固定资产出租出借设立专用帐户,并根据需要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提供经营活动财务报表。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出租出借资产的维修、保养和管理费用预算,用于房屋结构、公共设施等应由学校承担的维修、保养支出和管理费用。
第二十条 固定资产出租出借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规定,必须接受财务、审计和社会监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改正,性质严重的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单位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违法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未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擅自将学校固定资产出租出借;
(二)弄虚作假、隐瞒租金收入、低价出租国有资产或签订虚假租赁合同;
(三)未严格按照租赁合同收取租金,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四)未严格履行“收支两条线”,隐瞒、截留、挤占、坐支和挪用国有资产出租收入,私设“小金库”;
(五)其它经调查属实的违纪违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以往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