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公用报告厅管理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公用报告厅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11月28日
安徽师范大学公用报告厅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优化学校公用报告厅等资源配置,提高使用效率,更好服务于教学、科研、管理,依据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和学校管理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公用报告厅指纳入学校配置和管理的面向全校各单位预约使用的报告厅、多功能厅、演播厅、会议室、礼堂等公共活动场所,以下简称报告厅。
第三条 报告厅严格按设计、规划功能和规模使用,不得超范围、超规模和违规使用。特殊情况要超功能范围使用的,须经管理部门批准。
第四条 报告厅采取“以厅养厅、有偿使用”的管理模式,通过收取使用费维持报告厅正常运转。收取的费用用于水电能源费、日常维修维护费、物业费等支出。具体收费标准由管理部门根据面积、设施、能耗、人工等因素,测算制定。
第五条 费用收取采取“学校免费保障、校内收取成本、校外增值收益”的原则。学校主办的活动一律免费使用,校内二级单位和部门按维持成本收取费用,校外活动按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办法收取费用。
第六条 报告厅使用采取网上预约制度,按照“先约先用”的原则予以安排。如遇时间冲突,优先级按学校重大活动、校内活动、校外活动依次安排。
(一)校内使用单位须在活动前三天上线申请,填写完整预约信息,经审核通过后安排使用。
(二)校外活动须提前一周预约,并提交《预约审批表》、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活动方案及安全预案。学校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到财务处缴纳场地使用费和保证金,方可安排预约使用。
(三)因故取消预约,校内单位须至少提前一个工作日(校外单位须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管理部门,否则按规定收取资源占用费(校外单位扣除保证金)。
第七条 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等活动审批,根据安徽师范大学有关校内哲学社会科学报告会、研讨会、讲座、论坛管理办法执行。活动须经主办单位、相关业务部门和党委宣传部审批后,方可安排预约场地。
第八条 报告厅及活动的安全保卫、防火防盗等工作,由保卫处负责。大型活动须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安全规定,制订安全预案,履行审批程序。如遇突发情况,使用单位须根据预案及时采取妥善措施。
第九条 报告厅属学校重点防火部位,须严格遵守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严禁在场内吸烟、使用明火及燃放烟花爆竹,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入内,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无故动用消防设施,严禁堵塞疏散通道出入口,严禁违反消防和安全规定布置舞台及室内装饰。
第十条 报告厅管理人员应保证设施设备的完整和安全,及时做好设施设备检修和维护工作。未经批准,报告厅内一切设施设备严禁外借,严禁腾挪到它处使用。
第十一条 报告厅使用实行登记和验收制度。活动开始前,申请单位活动负责人现场填写《使用情况登记表》;活动结束后,经管理人员验收,双方签字确认。设施设备如有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二条 报告厅卫生及固定设施清洁等工作由物业企业负责,按要求做好日常保洁和活动前后的卫生及环境清洁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各单位管理使用的报告厅等场所纳入学校管理平台开放共享,费用收取按学校有关创收管理办法执行。
(一)各单位按有偿使用原则对外开放报告厅时,应首先保证学校师生正常活动。
(二)收费标准由各管理单位参考学校报告厅收费标准制订,费用由各单位负责按规定收取。
(三)各单位报告厅预约使用由各单位负责审批和提供相应服务。
第十四条 按“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报告厅活动的监管,报告厅严禁用于与学校招生考试相关的培训等违反规定的活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