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

时间:2021-06-02 编辑:刘航 点击数:

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的补充意见,业经2006519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补充意见

为加快我校住房制度改革,妥善解决住房出售遗留问题,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安徽省教委、省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教职工住房建设和房改工作的通知》(教计[1998]70号),结合我校实际,在《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校总字[1996]3号)的基础上,现就我校公有住房出售问题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售房范围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通知》(皖政[2004]17号)精神,本次售房范围调整为:除单间、危房、具有历史保护价值的住房,学校决定暂不出售的住房以及按房改政策规定不应出售的住房外,剩余所有未出售的租住房一律出售。

二、售房办法

1、凡租住学校公有住房的本校教职工、遗属(系健在的配偶),均可按房改规定购房。

2、一个职工家庭在外单位拥有房改房的,现在校内有一处租住房,可按房改政策合并购买,其超过规定面积标准部分,按市场评估价(产权处每年出台的政府公告价)购买。

三、售房价格

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700元;保留工龄折扣(每个工龄折扣额为4.20元)和住房折旧(住房年折旧率为2%,竣工使用年限超过30年的,按30年计算);取消现住房折扣(折扣率为8%)。如遇价格调整,执行市房改政策。

四、原《安徽师范大学关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实施意见》中有与本补充意见抵触的,以本补充意见为准。

五、本补充意见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Copyright 安徽师范大学资产管理处 2014.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chengxt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安徽师范大学花津校区行政楼一楼 邮编:241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