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10-23 编辑:汪海燕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安徽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23年10月10日


安徽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日常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加强招标代理机构管理,规范采购活动,维护学校合法权益,依据《安徽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考核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考核人员应当依据考评标准,客观、审慎开展工作,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严重后果和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条 考核实行“一项目一考核”,原则上达到集中采购限额或分散采购限额的项目均应进行考核。

第五条 考核内容包括采购文件编制、评标组织、工作效率、服务水平、采购相关资料五个方面,具体标准参见《安徽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考评表》。

第六条 项目单位、招投标与采购中心依据考核具体要求分别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考评表》(必要时,归口部门也应参与考核,由项目单位会同归口部门共同填写考评表),项目单位填写的考评表应密封并送至招投标与采购中心,由招投标与采购中心汇总并形成结果。代理机构得分=项目单位评分*50%+招投标与采购中心评分*50%。

第七条 考评总分100分,考评分值≥80分为合格,考评分值<80分为不合格。

第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组织采购的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则该项目考核结果直接认定不合格。

(一)编制审核采购文件疏漏,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拒绝或其他原因导致潜在投标人无法正常参与采购活动的;

二)在组织开、评标过程中,没有按照规范流程履行职责,影响招标质量和效率的;

三)未按规定在指定媒介进行信息公开或信息公开内容不全的;

四)未按规定对开评标活动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的;

五)评标结束后未及时发布结果公示,未及时发放中标通知书的;

六)未及时移交评标资料的;

七)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的,存在资料丢失行为的;

八)其他不规范行为、违法违纪行为影响采购项目正常进展或带来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招标代理机构合同履约期间中出现1次不合格,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学校视情况暂停其采购代理业务1-3个月;出现2次不合格,未对采购项目造成实质性影响的,学校视情况暂停其采购代理业务4-8个月;出现影响采购项目进程等实质性后果,且无法整改的,学校视情况暂停其采购代理业务6-12个月;出现违法违纪行为或3次项目考核不合格或招标代理服务项目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应终止合同的情形,学校将终止合同。

第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与上位文不一致的,以上位文为准。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招标代理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安徽师范大学招标代理机构考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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