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时间:2021-06-28 编辑:汪海燕 点击数: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防范和遏制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办学秩序,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教技函〔2019〕36号)《安徽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皖教秘〔2014〕32号)《安徽师范大学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校办字〔2018〕34号)《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9〕6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工作是学校安全生产和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目标是,防范化解实验室安全风险,预防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验室安全、有序、高效运行;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与责任体系、落实安全准入、风险评估、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加强危险源管理,做好安全事故处置与责任追究等。

第三条  实验室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

第四条  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专项经费,用于学校实验室安全信息化系统建设维护、管制类化学品采购账号维护、安全风险源管理、专家咨询与评估、应急演练、安全教育培训、资料印制等工作。

第五条  学校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工作检查、日常工作考核和年终考评内容。实验室安全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二级单位及教职工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二章  管理体系与职责

第六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构建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联动的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逐级分层落实责任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七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第八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办公室、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保卫处、科研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总务处、信息管理中心、校医院等单位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领导组负责研究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重大问题,具体日常工作由领导组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实验室安全监督管理协调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要求,组织制订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和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协调各单位落实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要求;

(三)指导二级单位制定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计划,并督促实施;

(四)负责协调实验室安全风险评估,督促各单位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组织开展学校实验室安全巡查、专项检查、隐患整改和考核评价等工作;

(六)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置。

第十条  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组是学校授权的督导机构,在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领导下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导下,负责开展实验室安全调研、评估、督查、指导、咨询、培训等工作。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教务处负责推动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进课程,设立必修或选修课,完善实验室安全课程建设;负责组织对教学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参与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

(二)科研处负责组织对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参与科研实验室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的安全风险评估;负责建立科研人员实验室安全行为规范,并监督实施。

(三)保卫处负责指导、监督实验室的消防和治安防范,协调实验室安全综合治理,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学校安全工作检查;落实危险化学品仓库、危险废弃物暂存柜、实验室公共区域等重点部位视频监控;牵头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四)总务处负责组织对实验室建设项目(含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的安全风险及相关防控措施进行评估和审核;参与实验室水电设施、电梯、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安全和维护维修工作。

(五)校医院负责实验室卫生健康教育宣传与急救培训工作;协调医疗资源,指导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将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纳入年度预算;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经费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各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主要领导责任;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履行组织落实和监督管理职责;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协助并监督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的法律法规、上级部门及学校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

(二)根据专业、学科特点,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

(三)辨识和管控本单位实验室安全风险源和风险点,并建立动态台账;

(四)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并落实相应的安全防控措施;

(五)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培训、考核和应急演练;

(六)指导和督促各实验室落实实验室管理台账、使用记录、张贴安全警示和安全标识、做好安全措施和个人防护等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配置一定数量的安全管理人员,行使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

(八)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隐患排查及整改等;

(九)制定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调查与处理;

(十)组织实施实验室人员的劳动保护和职业健康工作;

(十一)负责实验室内水电、消防等设施的安全和维护维修工作;

(十二)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员制度。二级单位应指定熟悉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人员担任本单位安全员;各实验室也可设立本实验室安全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实验室安全日常巡查,监督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实验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制止违规行为;

(二)督查安全信息牌、安全警示、危险化学品台账、气体钢瓶台账、安全隐患台账、实验室使用记录等工作落实情况;

(三)督查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宣传、教育、应急演练等准入制度落实情况;

(四)负责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督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五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订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安全操作规程、值日制度、应急预案等,并监督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严格执行;

(二)负责本实验室安全教育和操作培训,落实实验室安全准入工作;

(三)负责实验室建设项目和实验项目的安全风险评估、防控和实验过程的安全监管工作;

(四)建立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台账和使用登记制度;

(五)完善本实验室的安全防护、个人防护和应急措施,及时上报并妥善处置实验室安全事故;

(六)开展本实验室安全自查,配合学校及所在单位的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和整改安全隐患,建立安全隐患台账。

(七)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遵守安全准入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熟悉并严格执行实验操作规程,服从实验室责任人和安全管理人安排,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七条  建立安全信息牌制度。实验室需在门口张贴安全信息牌,公布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涉及安全风险点、防护措施、灭火要点等信息;实验室内明显位置明示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范、仪器设备使用规程等。

第十八条  建立安全警示和防护制度。实验室应根据危险源的性质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必须的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台账。落实实验室使用记录(登记)制度,建立危险化学品、病原微生物、气瓶、放射性同位素等管理台账;按照相关规定做好各类危险源的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严格实验室人员出入管理。实验室应落实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制度,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一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卫生值日制度。值日人员要检查安全制度执行情况,排查安全隐患,督促个人防护,制止违规行为,合理有序放置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规范存放和处置实验试剂、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和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第二十二条  坚持实验场所与办公、学习、生活等活动场所相分离。确因场地限制不能分区,须进行安全风险评估。严禁在实验室区域从事与实验室工作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坚持风险实验活动教师指导制度。开展具有安全风险的实验,应在实验老师的指导下开展,不得独自进行实验操作。

第二十四条  严禁实验过程中擅自离岗。如有确需暂时离岗,应中断实验;实验无法终止的,应安排合作人员监管进行的实验;通宵实验需两人在场,并执行事先审批制度。

第二十五条  坚持离开实验室查验制度。实验结束后,最后离开实验室的人员,应做好仪器设备、水、电、气、门窗等的安全检查,并留存记录。

第四章  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

第二十六条  落实安全风险评估及审核制度

(一)实验项目开展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1.实验室应对所开展实验项目涉及的危险类别、危险因素、危险及其可控程度、实验环境条件要求、实验室设施和人员资质要求、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评估,制订并落实风险防控措施和应急预案。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风险防控方案,区分科研实验项目、教学实验项目分别报科研处、教务处论证、审核。

2.对须进行安全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的实验室及实验项目(如设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实验室,从事高、中风险生物技术研究、开发活动,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及相关活动等),二级单位应提交学校项目主管部门审核、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备案,经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备案后方可开展。

(二)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前应进行安全风险评估

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项目立项前,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单位应加强项目的安全审核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要求,对实验室的建筑选址、场地布局、配套设施、仪器装备、实验过程和实验产物等各方面的安全风险因素进行严格把关,将实验室的安全风险防范前移到规划、设计和施工前期阶段,确保实验室安全建设和安全运行。具体工作流程参照上述职能部门执行。

第二十七条  落实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规范做好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领用、使用、回收、处置等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落实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教学和科研实验室场所,以及病原微生物、生化类试剂及用品、实验动物、转基因等的全流程监管;加强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

实验室开展的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必须符合《人间传染的病原微生物名录》《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等规定的生物安全防护等级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落实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加强辐射场所安全和警示设施的建设,严格做好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全流程管理工作;定期对涉及辐射安全相关场所尤其是非密封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场所的辐射剂量进行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

第三十条  落实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办法》,做好各类固体、液体和气体废弃物处置工作。

第三十一条  落实特种设备等仪器安全管理制度。二级单位须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规范管理机械设备、电气设备、激光设备、粉尘空间、起重类设备、压力容器、加热及制冷装置等,落实操作培训和定期检验制度,保持设施设备状态完好,安全运行。

第三十二条  落实用水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应定期检查实验室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造成的安全事故。

水、电安装应符合规范,做到水电分离、干湿分离,实验室内固定电源的安装、拆除、改线必须由专业人员实施;接线板不得串联使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的用电功率和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第三十三条  落实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应根据本单位各实验室潜在危险因素配置必要的防护安全设施,如消防器械、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防护罩、废物处置装置等,安全设施应定期检查,做好更新、维护、维修工作并做好相关记录,确保设施的完好性。

第三十四条  落实实验室消防安保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办法》,配备适用足量的消防器材,放置于易取用处,妥善保管,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实验室人员须了解本实验室中各类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性及相关消防知识,熟练掌握各类消防器材的使用方法,了解实验室内水、电、气阀门、消防器材、安全出口的位置。实验室内应保持消防通道的畅通。

实验室内无特殊需要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必须达到相关规定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三十五条  落实实验室科研项目涉密安全管理制度。二级单位需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科学技术部、国家保密局令第16号)等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准入

第三十六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是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的重要任务。二级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要求,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新生入学教育、新教师入职及教职工继续教育内容,并按计划开展常态化实验室安全知识学习、技能培训和安全测试。

第三十七条  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学科与专业应开设专门的实验室安全学分课程。对涉及有毒有害化学品、动物及病原微生物、放射源及射线装置、危险性机械加工装置、高压容器等各种危险源的专业,应将安全教育课程纳入人才培养方案。

第三十八条  实验室安全教育内容包含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国家与地方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与环境保护方面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二)实验室一般性安全、环境保护及废弃物处置常识;

(三)实验室专项安全与环境保护知识;

(四)实验室急救知识与事故应急处置。

第三十九条  二级单位应制度化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活动,可通过讲座培训、图片展板、视频展播、应急演练、在线学习等形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

第四十条  未经安全培训和未获得准入资格的人员不得进入实验室开展实验。二级单位应根据自身学科及专业特点,设定准入标准,建立符合学科特色的实验室安全准入细则,并在新生入学三个月内完成准入考试工作。

第六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校、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

(一)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组负责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指导领导组办公室制定全校实验室安全年度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组进行不定期的巡查、暗访,并跟踪督导隐患整改情况。

(二)二级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和学校要求,落实实验室安全月查制度,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及时整改消除安全隐患,做好检查和整改记录。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安全每日巡查制度,及时发现本实验室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建立自检自查台账,并按要求整改到位。

第四十二条  实验室安全检查要做到“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检查内容包括制度机制与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验室安全管理任务及要求落实情况、实验室专项安全管理情况、个人防护与环境保护情况、安全隐患台账及整改情况等。

第四十三条  建立实验室安全检查及整改台账制度。各级各类实验室安全的督查、检查、巡查均应纳入实验室安全检查及隐患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排查、登记、报告、整改的台账环管理”,落实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四十四条  实行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制度。整改通知书发放给相关负责人,被检查单位和实验室应按要求进行整改。能整改的要立行立改,对短期内无法整改的要落实防范措施,制定整改方案,并按期限完成整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相应防范措施,直至隐患消除。

第七章  安全事故处理与责任追究

第四十五条  各单位应根据学校应急预案结合本单位学科专业特点,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应急预案应与日常工作相结合,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第四十六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危害扩大蔓延,同时保护好现场,及时上报。对事故瞒报、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将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十七条  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后,实验室所在单位应当配合事故调查组,迅速查明事故原因,评估事故损失等,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八条  实验室在承担校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通过签订协议等形式明确安全责任义务,加强相关人员安全教育和管理,防止发生事故和安全责任纠纷。

第四十九条  违反国家、地方实验室安全相关法规及本管理办法规定,存在实验室安全隐患且多次未按照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或造成实验室安全事件(故)的,将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实验室和单位及相关负责人进行追责。事故涉及校外人员或单位的,按照国家及校园属地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条  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不同类型和具体情况研究决定事故调查组牵头单位和组成人员。事故调查组应当实事求是地查明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和台账损失等情况,客观公正地确定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事故处理和整改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五十一条  学校安全生产委员会根据安全事故性质、岗位职责、履职情况、履职条件以及后果影响程度等情况,研究提出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处理建议报学校批准,并由学校相应职能部门具体落实或协助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管理事项,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十三条  二级单位应当根据本管理办法,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和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科字〔2015〕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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