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办法

时间:2025-01-20 点击数: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实验室安全建设和管理,做好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确保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常态化、制度化、专业化,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规范》(教科信厅函〔2023〕5号)、《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教科信〔2024〕4号)和《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办字〔202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督导组(以下简称“督导组”),设组长1名、秘书1名,成员由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组长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考察并确定人选,报学校审批后予以聘任。根据督查实验室对象不同,组长统一抽调,实行学院实验室安全互查。秘书由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兼任。主要职责如下:

(一)常态化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地巡查、抽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和安全隐患。每月对Ⅰ级实验室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每季度对Ⅱ级实验室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每半年对Ⅲ级实验室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每年对Ⅳ级实验室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二)指导和督促各学院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跟踪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要求整改不到位的学院说明原因、提出进一步整改措施,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三)督导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的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督导学院根据相应实验室安全等级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准入情况。

(五)督导学院教学科研实验活动以及实验室建设项目(新建、改建、扩建)风险评估工作开展情况。

(六)督导化学安全、生物安全、辐射安全、仪器设备及机电安全、激光安全、特种设备和常规冷热设备等各类危险源采购、储存、使用、处置等全流程管理情况,相应的安全设施及应急防护用品配备情况。

(七)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任务。

第三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应积极支持督导组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对于督查的安全隐患,学校发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于督查中发现的隐患排查不彻底、隐患整改不到位等问题,学校将检查结果公开挂网予以写实性通报。

第四条 学院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委员会设主任1名,根据情况设副主任若干,成员不少于5人,包含本单位熟悉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专家、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相关领导等。委员会主任及成员人选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主要职责如下:

(一)常态化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每周对Ⅰ级实验室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每月对Ⅱ级实验室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每季度对Ⅲ级实验室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每半年对Ⅳ级实验室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

(二)指导和督促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建立安全隐患台账,实行隐患整改销号式管理,并及时反馈学院。

(三)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督导实验人员接受相应安全等级的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和安全准入。

(四)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调研。了解实验活动及实验室建设项目内容,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督导危险源全流程管理,核实实验室安全类别和风险等级,指导配备安全设施和应急防护用品。

(五)学院委员会专家作为学校督导组成员,参与学校组织的学院实验室安全互查等工作。

(六)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和实验室应支持、配合实验室安全专家开展工作。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学校视情况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于排查的隐患,学院应建立安全隐患台账,跟踪落实整改,确保限期整改到位,并于每月底将安全隐患和整改台账反馈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部门。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专家每届聘期原则上为2年,可连聘连任,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专家聘任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掌握实验安全相关知识和技能,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科研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安全管理经验。

第八条 学校实验室安全主管部门核算学校督导组每年工作量。人事处根据工作量,按学校平均课时费标准计发劳务酬金。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将委员会劳动纳入工作量。对工作成绩突出者给予表彰。

第九条 督导组每年对各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情况开展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学校对学院的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督导组每年向学校汇报督导工作开展情况,并接受工作考核。

第十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工作办法(试行)》(校资产字〔2018〕5号)办法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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