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仪器设备购置,发挥集中采购和主渠道优势,保证设备质量,提高教育投资效益,根据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及学校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校仪器设备的集中采购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学院、各单位务必在每学期开学的三周内,将所需购置的教学、科研等仪器设备明细表报至资产管理处备案,待汇总全校计划后,资产管理处将严格按照招标采购程序,实行集中采购。
二、凡使用国家、学校下拨经费(含科研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单台件金额3千元(含)以上,多台件合计金额1万元(含)以上的均需报到资产管理处,实行统一采购。
三、对不按要求上报、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资产管理处将不予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手续。
特此通知
资产管理处
二○○九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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