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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印章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5-16 点击数:

关于印发《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印章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业经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处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9年5月16日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印章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处室印章管理,维护用印的规范性、严肃性,明确用印程序和责任,根据《安徽师范大学印章管理规定》,结合我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着“依规、精减、效能”的原则刻制印章,科室印章或业务印章刻制和废止须经处长办公会研究决定。目前保有“安徽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安徽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招投标及采购中心”“安徽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入库专用章”三枚印章。

第三条     严格印章保管,各类印章应由专人保管。“安徽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印章由秘书负责使用管理,科室印章或业务印章由各科室负责人使用管理。旧印章须上交,由秘书按规定交档案馆封存。

第四条     确保印章正常使用和绝对安全。严禁擅自携带外出,非保管人员不得随便接管。印章保管人外出,须由处长(科室章由科长)指定人员暂时代管,并交待用印规定。保管人要保持印章干净、字迹清晰、色调鲜艳。印章遗失或被盗,须及时报告或报案,并公开声明作废,同时做好相关应急预案。

第五条     严格用印审批程序。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用印登记签批制度,严格按照权限慎重使用各类印章。未经审批签字的,一律不得使用印章。

第六条    “安徽师范大学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印章用印范围及程序:

(一)用印范围

1.以部门名义对外发布公文、报表等材料;

2.以部门名义明确审批、论证等意见;

3.以部门名义出具证明、说明等材料;

4.履行部门职能或办理师生业务等事项;

5.经学校授权使用的事项。

(二)审批程序

1.车辆出入、房屋信息、入库建账、入职/离职程序、报告厅使用等日常事务性材料,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签字即可用印。

2.根据相关制度规定或处长授权办理的业务材料,由分管副处长签字即可用印。

3.对外公文(含非文号类材料)、重大事项审批意见、涉及人事财务事项以及需要会议研究的重大事项,经处长审核同意后用印。

第七条     经批准刻制的科室印章和业务印章用印范围及程序:

(一)用印事项。相关科室提出用印事项,填写授权用印材料登记表,经批准后,纳入科室印章或业务印章用印。应使用部门印章的事项,不得加盖科室印章或业务印章。

(二)用印范围。科室印章原则上只在处内使用,对外用印无效,但经授权使用的业务除外。

(三)用印程序。经授权的事项,由科室负责人同意即可用印;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副处长同意后方可用印。

第八条     印章使用人应明确用印规范,并承担用印责任。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对字迹潦草、有明显涂改痕迹、信息表达不清、落款单位不明的文档,印章保管人有权拒绝加盖印章。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印章管理人员不得用印:未经领导审签或批准授权的文件、材料;违反政策和制度规定或虚假的事项;涉及个人财产、经济、法律纠纷等方面的文件、材料;非本校教职工或与部门业务无关的文件、材料;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空白奖状等。

第十条     违反本办法擅自用印给单位和个人造成损失或致他人不当得利的,或违反有关政策和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责任由审批人、印章保管人及使用人承担。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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