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货物样品管理暂行办法》《安徽师范大学评标专家组评标须知》业经校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2018年9月18日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货物样品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采购管理,保障验收实施,规范采购货物样品的收取、保管、使用等过程监管,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87号令),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时,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
二、本办法所指样品,特指在采购评标活动中,由投标人提交、供评标专家测评的样品。
三、投标人在开、评标前携带样品到现场,由采购人和投标人双方当面对样品进行标注、登记,标注登记现场须有三人以上。
四、采购人收齐所有样品后,由两人以上对样品进行二次抽签编号,依据二次编号提交给评标专家进行测评、打分。
五、评标、定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封存保管,其它样品退还给供应商。
六、样品入保管柜(大件样品入保管室)专项保管,按照双人双锁设置保管,即中标供应商委托人和项目单位代表各持一把钥匙,双方同时在场方能开启取样。
七、样品保管需填报《样品保管登记表》,明确项目编号、项目名称、样品名称、中标候选单位、联系人和联系电话、样品存放地点、存入和取出时间等信息,管理人员签名确认。
八、验收时样品由中标供应商委托人和项目单位代表共同取出,交项目验收单位或验收专家组,依据样品进行比对验收;验收结束后,需要退换的样品,在供货商签字后直接归还样品。
九、保障样品及其存储环境的安全、防腐和清洁干燥,确保样品在采购项目验收比对中的有效性和真实性。
十、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师范大学校内采购,二级单位自行采购参照执行。
十一、本办法由安徽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定,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
附:样品保管登记表
样品保管登记表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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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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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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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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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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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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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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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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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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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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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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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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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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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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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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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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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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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候选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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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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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存放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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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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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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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出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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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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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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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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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师范大学评标专家组评标须知
为规范校内采购评标专家组评标工作,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师范大学评标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特制定本须知。评标专家组成员(评委)在评标前,应仔细阅读后签字,共同遵守。
一、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遵守职业道德,保护招标、投标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开、透明、可追溯,并接受校纪委监察部门监督。
二、评标期间,评委及评标现场工作人员所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应主动关机或者保持静音状态,并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
三、评委应主动回避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项目评标。评委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评委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三年内曾在参加本项目的投标人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担任顾问)或有其他利益关系;与参加该项目投标人发生法律纠纷,以及其它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四、项目评审前,全体评委应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选产生评标专家组组长。项目单位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标专家组组长应在评标前组织全体评委学习招标文件,明确评标任务,掌握评标办法。项目单位代表是评标专家组中的一员,依法参与评标活动,提出采购需求和意见。
五、评委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和评标办法客观、公正、独立地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承担个人责任。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六、评委对投标人作出投标无效的理由要充分、严谨、慎重。对预中标人及预中标候选人的符合性指标及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应当进行复核。因审核不严、疏漏导致改变评标结论的,将根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七、投标文件中有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的文字或者计算错误,评标专家组认为需要投标人作澄清、说明的,应当书面通知该投标人,由组长主持质询并记录。不得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澄清、说明,不得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
八、评标过程中,评委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将更换评委。被更换的评委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委重新进行评审。
九、评标报告由评标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标专家组应对此作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十、评委和工作人员在评标期间或结束后,均不得透露投标文件的评审情况、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十一、评标完成后,评标专家组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不超过3个(事先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并标明排序。
十二、评委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招标人征询确定中标人的意向,不得接受任何单位或个人明示或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不得有其他不客观、不公正履行职务的行为。
十三、评委违反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或记录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从事招投标评审工作,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十四、本须知由安徽师范大学招标采购工作领导组审定,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