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来文收文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来文收文的流转和办理工作,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处办公室统一负责来文的办理工作,包括:签收、登记、审核、拟办、批办、督办等。
第三条 上级正式公文(含指示、批示等)由处办公室统一收文,提交处长签署批办意见或由处长直接交有关科室办理;校内各单位、师生个人,毕业校友以及校外单位或个人的来文(含公文、信件、函件、报告、请示、说明等),由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处办公室要做好登记、办理进度跟踪和各类材料的存档。
第四条 处内工作人员收到其他单位或个人来文(含公文、信件、函件、报告、请示、说明等)时,应及时送交处办公室审核,符合办理范围的,处办公室按照本规定第三条办理;不符合办理范围的,经处领导批准后,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处内工作人员收到上级正式公文(含指示、批示等),或外出开会带回正式公文,应送处办公室登记办理,不得直接签批或传阅。
第六条 科室收到交办的来文后,应按时限要求及时办理,已办结的有关材料报处办公室存档;对不属于科室职责范围或不宜由科室办理的,应及时退回处办公室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办理过程中,遇有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事项,科室可视情况与有关部门协商,或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出面协调。如分管领导难以协调的,可提出明确意见,经处办公室报处长或处长办公会议研究决策。
第八条 呈报领导批示或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公文,处办公室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