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业经2019年12月31日校长办公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9年12月31日
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行为,加强采购合同的执行管理,确保履约验收质量、保障教学科研工作,切实维护学校权益,根据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有关采购验收法律法规和学校有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货物(不包含未纳入固定资产入库管理的货物)、服务类的采购项目履约验收(以下简称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项目验收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采购合同是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及付款的重要依据。采购验收严格依据采购合同(含合同附件、补充合同)、采购过程形成的相关文件等进行,同时应遵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上级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的要求。
第四条 学校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遵循学校统管、归口组织、多方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主管部门、归口部门和项目单位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项目验收小组具体负责验收把关;采购中心提供采购过程资料,接收并审核最终验收报告;验收工作接受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纪律监管。
第二章 工作机制及职责
第五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对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实施统一管理,主要职责如下: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上级有关规定,制定学校采购项目验收管理的具体办法和相关制度。
(二)负责采购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管理。
(三)对验收小组提交的履约责任问题,组织相关部门研究,形成解决方案,重大问题上报学校研究解决。
(四)其他相关工作。
第六条 依据采购内容主体属性不同,采购验收由归口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如下: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并完成验收工作(填写附件1)。
(二)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但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或未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货物、服务类项目,在接到中标单位提交的验收申请后十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自行成立验收小组,组织验收(填写附件2)。
(三)未达到学校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类项目,由项目单位自行验收。
(四)工程类项目由归口管理部门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统一组织验收。
第七条 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验收或业务指导,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项目验收工作的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组织成立验收小组,并明确验收小组组长。
(三)负责对采购项目履约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四)负责指导项目单位组织验收。
(五)负责采购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存档。
第八条 项目验收小组负责具体实施验收工作,做好验收过程记录,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出具验收报告,明确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
第九条 项目验收小组组成人员及要求如下:
(一)货物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应由归口部门、项目单位、供应商代表及相应的技术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要求不低于3人以上的单数;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自行确定人员组成,其中技术专家要求不低于3人以上的单数。
(二)服务类项目。归口管理部门统一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应由归口部门、项目单位组成,验收小组成员要求为不低于3人以上的单数;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的,验收小组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验收小组成员要求不低于3人以上的单数。
验收小组专业技术人员应具备验收项目相关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校内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应邀请校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专家参加验收。参与项目技术方案制定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该项目验收小组成员。
第三章 验收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货物类项目验收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实施现场验收。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对货物的数量、规格型号和技术参数进行认真核对。相关参数需要现场测试的,进行现场测试,并对测试结果做好记录。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出具验收报告。验收小组须在验收完成后,当场出具验收报告。验收报告上须明确所验项目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须全员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采购单位须对验收报告结论进行确认,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三)货物验收包括数量验收和技术质量验收。数量验收是指验收小组成员按照合同约定对实物数量、规格型号等信息进行核对,拆箱后检查产品合格证、说明书、随机附件、保修单等是否齐全;技术质量验收是指通过直观、通电、检测等方式进行测试(包括功能测试、技术指标测试、整机统调等),检验货物的性能指标、技术质量以及提供的人员培训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要求。
第十一条 服务类项目验收考核按如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一)组织验收考核。验收小组依据采购合同、招投标文件,对服务项目履约情况进行认真考核,并做好考核记录。在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二)出具验收考核报告。验收小组须在验收考核完成后,当场出具验收考核报告。验收考核报告上须明确所验项目内容是否合格,不合格的应注明事实依据,并通知供应商限期整改达到合同要求。验收小组须全员在验收考核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项目单位须对验收考核报告结论进行确认,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三)归口部门应依据项目特点制定服务项目考核管理的具体细则。加强过程监管,做好检查记录。周期考核达不到要求的,归口部门应及时与服务单位责任人约谈,下达整改任务书,督促整改,下个周期考核再次达不到要求的,归口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依据合同要求形成处理意见,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图书期刊数据库远程访问、课程资源学时、超算机时及工程配套的勘察设计、图审清单、监理审计等不宜现场组织的服务项目验收,由项目单位根据合同约定自行组织验收。
第四章 验收责任
第十二条 验收责任主体单位不得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采购项目验收工作,如因未按规定验收、阻止拖延或变相拖延验收工作导致学校利益造成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 验收小组成员应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并独立提出验收意见。如果验收意见与事实不符,一经发现,学校认定原验收结论无效,另行组织验收。损害学校合法权益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参与验收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与供应商恶意串通的。
(二)接受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三)验收报告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十五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将其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视情况在一至三年内不允许其参加学校采购活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二)与采购单位或其他供应商或验收小组成员恶意串通的。
(三)提供虚假信息的。
(四)非校方及不可抗力原因未如期履行合同的。
(五)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
(六)其他经认定的违规违法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项目验收所需费用从学校采购管理费支出,采购管理费从项目采购预算中按照千分之八比例提取。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验收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条款与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上级主管部门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
附件:1.省级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报告
2.安徽师范大学采购项目验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