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工作办法(试行)》业经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师范大学
2018年10月9日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工作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时排查与消除安全隐患,营造安全、环保的实验室环境,根据教育部、安徽省教育厅有关高校实验室管理制度,学校决定成立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组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组受学校委托,在学校实验室安全领导组领导下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指导下,开展实验室安全调研、评估、督查、指导、咨询、培训等工作。
第三条 督导工作范围包括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教学和科研公共平台实验室、科研实验室、教学实验室及实验室相关场所、设施设备。
第四条 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员每届聘任5—7人,由学校聘任并接受工作考核。考核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发放酬金。
第二章 聘任条件
第五条 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员原则上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热爱学校,坚持原则、作风正派、治学严谨、实事求是、乐于奉献、责任心强;
(二)熟悉国家有关高等教育特别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长期从事高校实验教学、科研或实验室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实验室管理经验和较强的管理能力,并热心于实验室工作;
(四)一般应具有高级职称,身体健康,聘任时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的在职或退休教职工。
第六条 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员由学校统一发文聘任,并颁发聘书。每届聘期原则上为2年,特殊情况可提前解聘或增补。
第三章 督导职责
第七条 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的主要职责是:
(一)开展实验室安全工作调研,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定期提交调研和分析报告;
(二)指导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安全责任体系、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责任人和安全措施,受邀开展实验室管理、实验室安全相关的培训、讲座等;
(三)督查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情况,开展有计划、有重点的安全检查和随机的巡查、抽查、暗访,查找安全漏洞和安全隐患,定期发布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四)指导和督促各单位对安全隐患进行整改,跟踪检查整改的落实情况,要求整改不力的实验室说明原因、提出进一步整改计划,并报学校相关部门;
(五)督查各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及其附属设施运行、维护、开放共享过程中的安全条件保障;
(六)了解各实验室的实验项目内容,危险源类型、数量及使用、存放、管理等状况;
(七)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制止实验室发生的不安全、不卫生、不文明等行为,曝光不良现象;
(八)协助各单位对各类安全事故进行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九)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的任务。
第八条 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工作要求:
(一)每学期初制订督导工作计划并贯彻执行,学期末提交督导工作总结报告;
(二)根据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相关规章制度,对各单位实验室安全状况开展全方位检查、督导,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或督导报告,每季度发布一期安全检查情况通报;
(三)坚持实验室安全督导工作常态化,坚持常规督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不定期对实验室进行全面巡视、暗访,建立实验室安全督导台账、安全隐患台帐,提出整改建议并跟踪监督,及时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通报情况;
(四)根据工作需要,分别召开学生和教师座谈会,充分听取师生对实验室建设与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员在执行、履行职责过程中,各单位及有关人员要积极配合,如有阻挠或不合作行为,视情况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