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办发〔2013〕13号
各市、县委,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各大学: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中办发〔2013〕1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省里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楼堂馆所、办公用房建设与管理,切实把有限的资金和资源更多用在发展经济、改善民生上,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象和范围
1.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适用本通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通知执行。领导干部是指省部级以下(含省部级)各级党政领导干部。
2.本通知所称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包括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培训中心,以及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兴建的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娱乐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党政机关使用非财政性资金建设的楼堂馆所,参照本通知执行。
二、全面停止新建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做到令行禁止
3.停止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自《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严禁以任何理由新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危房改造等名义改扩建楼堂馆所,严禁以城市改造、城市规划等理由在他处重新建设楼堂馆所,严禁以任何理由购置楼堂馆所,严禁以“学院”、“中心”等名义建设楼堂馆所,严禁接受任何形式的赞助建设和捐赠建设,严禁借企业名义搞任何形式的合作建设、集资建设或专项建设。
4.立即停止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自《通知》印发之日起5年内,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审批党政机关楼堂馆所项目。对任何单位以任何形式和理由申报新建、扩建、迁建、购置楼堂馆所项目的,有关审批单位一律不再受理。
5.严格规范已批准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对符合中央要求、已开工建设的楼堂馆所项目,要严格按照批准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规范建设,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严禁豪华装修。已批准但尚未开工的,一律停止建设。
6.严格技术业务用房建设使用管理。按照《关于印发 的通知》(厅〔2008〕33号)要求,严格技术业务用房审批程序和资金管理。从严控制技术业务用房建设规模,国家有建设标准的,严格按照标准核定规模和投资;没有建设标准的,根据业务工作实际需要从严控制。严禁以建设技术业务用房名义搭车新建楼堂馆所。严禁将技术业务用房改为机关办公用房等其他用途使用。
三、从严控制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规范和加强办公用房维修改造管理
7.严禁以维修改造名义搞超标准装修。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应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满足基本办公条件为主要目的,做到简朴、实用、安全。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不得使用高档石材、原木地板、高档地毯、豪华灯具和高级卫生洁具等超标准装饰材料。严禁借办公用房维修改造之机更新、购置办公家具和办公设备。
8.严格实行统一管理。省直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由省管局负责审批,并编制年度维修改造计划。未经审批,不得擅自进行办公用房维修改造。各市、县(市、区)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管理,由各市、县(市、区)规定。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原则上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政府统一采购,严格控制维修改造标准。
9.规范维修资金管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维修改造项目所需投资,统一纳入预算安排财政资金解决。各级党政机关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财政资金,用于维修改造包括培训中心在内的各类具有住宿、会议、餐饮、娱乐等接待功能的设施或场所。
10.实行审批公示制度。审批单位要将项目名称、申报单位、维修改造内容、投资估算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四、全面清理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办公用房,坚决纠正办公用房使用管理中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
11.各级党政机关要对占有、使用的办公用房进行全面清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1)超过《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原国家计委计投资〔1999〕2250号)规定的面积标准占有、使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腾退。
(2)未经批准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原则上应恢复原使用功能。
(3)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应予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到期后不得续租。未经批准在外租用办公用房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严禁以租用过渡性用房名义变相购建使用办公用房。
(4)除在立项批复中明确事业单位和行政机关办公用房一并建设外,所属其他企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占用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已占用的,原则上应予以清理并腾退。
(5)部门和单位在机构变动中转为企业的,所占用的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确实难以腾退的,经批准可租用原办公用房或按规定程序转为企业国有资本金。
(6)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规定,规范各级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配置。领导干部办公用房面积超标准配置的,应予以清理并腾退;领导干部在不同部门同时任职的,应在主要工作部门安排一处办公用房,其他任职部门不再安排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工作调动的,由调入部门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在人大或政协任职,人大或政协已安排办公用房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人大或政协没有安排办公用房的,由原单位根据本人承担工作的实际情况,安排适当的办公用房;领导干部在协会等单位任职的,由协会等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领导干部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原单位的办公用房应及时腾退。
五、严格规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切实提高使用效益
12.按照有关规定,进一步建立健全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制度,实行统一调配、统一权属登记。
13.严格按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和各部门各单位“三定”规定,从严核定办公用房面积。
14.新建、调整办公用房的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建新交旧”、“调新交旧"原则,在搬入新建或新调整办公用房的同时,及时将原办公用房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
15.因单位合并的,原则上应在同一处集中办公,并根据单位编制人数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定办公用房面积,多余办公用房应予腾退,移交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因机构增设、职能调整等原因确需增加办公用房的,应在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中调剂解决;本部门本单位现有办公用房不能满足需要的,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整合办公用房资源调剂解决;无法调剂、确需租用办公用房的,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6.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通知》要求,对过去办公用房建设、维修改造、管理使用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长效机制。
17.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制定和完善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等制度,结合机关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逐步推进办公用房物业服务社会化,提高办公用房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六、强化工作责任,确保中央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
18.明确工作责任。发改部门要完善有关审批程序,建立健全审批责任制和内部监督机制,对违规审批等行为要严肃处理。对未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的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财政部门一律不得下达财政预算,国土资源部门一律不得供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项目的监管,制定相应的标准和工程消耗量定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完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集中统一管理体制和制度,严格办公用房建设审核和维修改造审批,加强监管。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项目的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要坚决纠正和查处有关项目及办公用房管理使用中的各种违规违纪行为,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人员的责任。
19.各地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停止党政机关楼堂馆所建设和清理办公用房的自查工作,对违反规定的情况,提出纠正处理措施。省纪委(省监察厅)要牵头组织相关单位,进行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并督促整改落实。2013年8月20日前,各地各单位要将贯彻落实本通知情况报告送省发改委、省管局汇总,由省发改委、省管局报告省委、省政府。
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