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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9-07-02 点击数: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业经2019年6月14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19年6月18日 


 安徽师范大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国家教委令第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隶属于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从事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及技术服务的固定场所,是学校办学的基本条件之一,也是直接反映学校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

       第三条 实验室工作的目标是,建立科学的实验教学体系,培养学生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建设仪器设备先进、资源开放共享的实验环境,提高科学研究水平;建设满足现代实验需求的高素质实验技术队伍;建立健全规范、高效、安全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和服务水平。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建立健全实验室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实验室规章制度体系,落实实验室工作岗位责任制、实验室工作规范、实验室安全制度和安全责任体系,实现实验室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安全化。 

       第五条 保障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根据人才培养计划,完善实验教学资料,合理安排实验指导人员,不断更新实验内容和改进教学方法,培养学生创新思维能力、科学实验能力和实践动手能力。 

       第六条 保障和提高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水平。不断完善技术条件和工作环境,保障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科学实验任务。鼓励开展社会服务和技术开发,广泛开展学术、技术交流活动,提升实验室服务社会的能力。

       第七条 加强仪器设备管理。完成仪器设备的管理、维修、计量及标定工作,保持仪器设备的完好状态;提高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率,推进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优化管理和共享;积极开展实验装置的研究和自制工作。 

       第八条 提高实验室开放性。人才培养是实验室工作的第一要务,各级各类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或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均应采取不同形式,积极对学生开放,指导和支持学生创新创业实践,为培养高质量人才服务。

       第九条 提高实验室信息化管理水平。学校将实验室管理信息化系统纳入智慧校园建设,以信息化手段对实验室的人员、设备、环境以及使用状况等各方面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条 提高实验室使用效益。实施实验室运行成本核算管理,开展实验室及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工作效能和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率。

       第十一条 保障实验室安全。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机构 

       第十二条 全校实验室实行统一领导,构建学校、学院、实验室三级联动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统一领导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委员会主任由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单位由教务、人事、保卫、科研、研究生、财务、资产与实验室、后勤、校医院等单位及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 (二)研究和审议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实验室管理体制改革和重要规章制度; (三)研究学校实验室重大建设项目、实验室重大调整、重点实验室评审、评估与考核等重大问题; (四)研究实验室建设与管理队伍建设、经费预算,并提出建议; (五)研究实验室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实验室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规章,落实学校及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二)实行实验室标准化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实验室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实验室新建、调整、维修和撤销等方案的论证和审查工作; (四)负责组织实验室的开放、共享和评估工作,建设实验室和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共享平台; (五)负责实验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六)负责实验室工作环境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会同保卫等部门指导和督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指导实验室安全技术专家督导组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督促整改; (七)负责实验室综合信息的归档及数据统计,组织开展实验室绩效评价与激励评优工作; (八)协助人事部门做好实验室工作人员定编、岗位评聘及考核工作; (九)协助教务、科研等部门做好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等建设与管理工作; (十)完成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五条 实验室工作相关部门职责: (一)教务部门负责教学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组织编制本科教学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落实,负责组织实验课教学,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负责实验教学平台项目的申报、论证、管理和评估等工作,负责教学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对本科教学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销等提出论证报告,经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审查后,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研究。 (二)科研部门负责科研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评估工作。组织编制科研实验室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推广中心等科研平台项目的申报、论证、管理和评估等工作,负责科研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工作,指导学院落实科研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科研实验室的建设、调整、撤销等提出论证报告,经实验室管理部门会同审查后,报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研究。 (三)研究生部门指导学院落实研究生实验室准入制度,开展导师和研究生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督查相关专业开设实验安全课程。 (四)保卫部门负责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督促执行,配备消防设备和药品仓库等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指导各单位开展消防安全教育、技能培训与演练;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会同实验室管理部门监管和督促学院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五)学生部门负责将实验室安全教育纳入学生安全教育规划,指导学院组织开展本科生实验室安全教育活动。 (六)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实验室用水用电保障和实验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维修工作。 (七)校医院负责实验室安全事故受伤人员的医疗卫生救援工作。 (八)人事部门负责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定责定岗定编,做好人员的引进、培训、考核、奖惩及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会同保卫部门对实验室事故责任人员进行查处。 

       第十六条 学院是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主体,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建设、管理和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学校有关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制度; (二)组织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和发展规划; (三)建立健全学院实验室管理制度和责任体系,制定学院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技术考核及其晋升、奖惩等工作,落实实验人员的相关待遇; (五)组织和落实学院实验室的教学、科研等任务; (六)负责学院实验室安全和环保工作,开展实验室及实验项目风险评估,督促检查实验室执行日常安全和环保制度,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整改工作; (七)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落实学院大型仪器设备共建共享、对外开放和绩效评价工作; (八)落实实验室标准化和过程化管理,建立实验室工作档案; (九)负责学院实验室信息的统计工作; (十)负责开展实验室检查、评估和考核工作; (十一)负责制定实验室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十二)完成实验室管理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应完善实验室管理机制,根据实验室规模和实际需要设立相应的内设机构。 (一)实验室规模较大的学院,应配备实验室管理专兼职秘书1-2人,协助学院完成本单位实验室及设备日常管理工作。 (二)教学实验室可成立教学实验中心,教学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在学院领导下全面落实教学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实验中心主任由学院推荐,经学校批准后聘任。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均应明确一名学校在职在岗人员为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负责人是实验室工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全面执行学校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督查本实验室人员落实各项任务。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本实验室承担的教学、科研等任务和管理工作; (二)编制本实验室操作规程并监督执行,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对来访人员履行安全事项告知义务; (三)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做好使用登记、设施设备维护、水电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台账和每日安全自查记录,监督并禁止违反实验室技术安全规范要求的任何实验活动,排查并消除实验室安全隐患; (五)负责实验室档案管理,按要求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实验记录等材料,并及时整理归档; (六)完成实验室管理其他事项。 

第四章 实验室建设

       第十九条 根据学校总体发展规划,统筹制定学校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有步骤、有重点地建设各类实验室。 

       第二十条 实验室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制度,按照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管理程序进行,体现坚持标准、面向未来、共建共享的原则,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第二十一条 实验室新建、改建、扩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明确的学科发展方向和较为稳定、饱满的实验教学、科研、技术开发等任务,学校现有实验室功能无法满足需求或无法共享使用; (二)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屋、设施及环境; (三)有足够数量及配套的仪器设备; (四)有明确的实验室负责人和相对稳定、结构合理的实验室工作人员; (五)有维持开展实验室正常活动的经费来源; (六)有科学的工作规范、操作规程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七)有安全风险评估报告并作为立项的必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调整与撤销,必须经学校批准。实验室调整或撤销由所属单位提出申请,经学校相关部门组织论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委员会研究通过后,报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研究批准。依托于学校的各类省部级及以上重点实验室(科研平台)、实验教学示范(虚拟仿真实训)中心等实验室的调整、撤销,要经过学校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经批准调整、撤销的实验室,其所属的房屋及仪器设备等资产由学校资产管理部门统一调配,所属实验技术人员由所属单位提出调配意见,报人事部门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加强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按照“大仪联网共享,学校成立共享中心,学院设立共享分中心”的思路,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和有偿使用机制,提高大型设备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益。 

       第二十五条 加强实验技术队伍建设。合理设置岗位并健全岗位责任制,建立一支由实验教师、研究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的结构合理、业务精湛、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队伍。

       第二十六条 采取多渠道筹集实验室建设经费。积极争取中央、地方财政专项建设资金。走产学研相结合的道路,通过与高校、企业、科研单位、地方政府联合,利用国内外先进技术设备,共同建设实验室。鼓励引进外资和利用国外先进技术设备,建立对外开放的实验室。

       第二十七条 学校保障实验室工作经费投入,设立实验教学维持费、仪器设备运行维护费、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基金和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专项经费等。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并支持有条件的实验室,积极申请筹建省部级、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实验室或工程研究中心,以适应高端科学研究和高层次人才培养的需要。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 

       第二十九条 认真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制定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和标准,接受学校主管部门、上级主管部门和专家组的检查和评估。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实验室安全责任,编制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实验室安全警示标识,制定突发事故应急预案。

       第三十一条 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开设安全课程,常态化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技能培训和安全测试。

       第三十二条 强化实验室特殊用品用具管理,规范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辐射、生物、机械、电气、特种设备、易制毒制爆材料等重大危险源管理,建立采购、运输、存储、使用、处置等全流程全周期管理制度,并对危险源进行风险评估,确保安全使用。

        第三十三条 开展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评估。开展“全过程、全要素、全覆盖”的定期安全检查核查实验室各方面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并及时整改和消除安全隐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当立即停止实验室运行直至隐患彻底整改消除。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实验室环境保护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禁止室内存放大量危险化学药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以及实验产生的废弃物,禁止随意排放可能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任何废气、废液和废渣。

       第三十五条 加强实验室人员劳动保护管理,切实加强高温、低温、辐射、病菌、毒性、激光、粉尘、超净等对人体有害实验室环境的监督和劳动保护工作;对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工作人员,要参照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规定,给予保健待遇。

       第三十六条 加强实验动物管理。要按照国家、省市发布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对实验动物进行饲育、管理、检疫和使用。

       第三十七条 实行安全认定和审查制度。凡经安全技术部门检查认定不合格的实验室,要停止使用并限期进行技术改造,待重新审查和认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所称实验室工作人员,包括在实验室从事相关工作的教师、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实验技术人员和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人员指除上述人员外还包括在实验室开展相关工作的学生和来访人员。

       第三十九条 学校公共实验室用房由学校统一安排,学院实验室用房原则上由学院从学校安排的公用实验室用房中自行调配。实验室用房管理按学校有关公房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各学院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学院实验室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学校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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