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冬和园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5-09-26 编辑:汪海燕 点击数:

关于印发《安徽师范大学冬和园人才公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部门、各单位:

  《安徽师范大学冬和园人才公寓管理办法》业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安徽师范大学

2025年8月7日

安徽师范大学冬和园人才公寓管理办法

为规范学校冬和园人才公寓的分配、使用和管理,优化人才居住环境,进一步完善周转住房管理体系、提高我校周转住房资源使用效率,更好地为学校发展和师资队伍建设服务,根据有关政策文件和《安徽师范大学周转房管理办法(校资产字〔2012〕2号)》(以下简称周转房管理办法) ,结合学校冬和园人才公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管理对象

本办法所称人才公寓,特指房屋产权归属安徽师范大学(以下统称“学校”)、学校明确作为周转用途的花津校区冬和园61#楼。学校统一对冬和园人才公寓进行基础维修和设施配置,使其具备较为完善的入住条件。

二、管理机构和责任分工

冬和园人才公寓作为学校周转住房的组成部分,其重要事项的管理和审定由周转房管理工作组负责。

学生处和人事处会同周转房申请人所在单位负责申请人(包括辅导员)的资格认定工作,资产处负责周转房屋调配及日常管理工作,总务处负责周转房屋维修、卫生维护和物业管理工作。

三、租赁对象及用房标准

首次申请租赁冬和园人才公寓的职工原则上应为2022 年8月31日之后到校工作、办公地点在花津校区、本人及配偶没有承租过公有住房(含九华教师公寓)、租房补贴累计领取不足三年且在芜湖市无住房的在编在岗教职工(A类人员)。具体用房标准如下:

(一)一楼各房型安排

主要用于专职辅导员居住和办公。原则上辅导员为合住, 部分不适宜合住的房屋由学生处统筹使用。

(二)二至六楼各房型安排

1. 六类、七类人才可申请一室一厅(面积约50-60m2),原则上每套1人(优先满足配偶在芜湖且家庭在芜湖无房的六类、七类人才居住);

2. 五类人才可申请两室一厅的小套(面积为60m2以下),原则上每人1套;

3. 四类及以上人才可申请两室一厅的中大套(面积为75-90m2),原则上每人1套;

4. 三类及以上人才可申请三室一厅(面积大于100m2), 原则上每人1套;

两室一厅的中大套在满足现有四类及以上人才周转需求的情况下,部分空置的房屋可用于五类、六类、七类人才或其他有临时住房困难的教职工(B类人员)周转居住,原则上两人一套(若配偶在芜湖且夫妻在芜湖无房的人才也可每人1套)。

5. 上述各类周转房型的分配,同一批次、同一类型人员采取抽签方式随机决定选房的顺序。

四、租赁管理

(一)租赁期限

A类:首次申请入住冬和园人才公寓的教职工根据周转房管理规定执行,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三年。专职辅导员根据辅导员岗位需要来定。

B类:A类人员租住期满因住房困难有续租需求的,按规定经个人申请、学院审核、学校审批同意后可适当延长租期, 但每次延长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限总计不超过两年。

(二)房租标准及缴纳方式

各类人才租住冬和园人才公寓期间,均需缴纳保证金和房租。

1. 保证金标准(A类与B类相同)如下:一居室1000元,两 居室2000元(合租人员均摊),三居室3000元。如退房时屋内 设施设备被损坏未恢复,承租人须照价赔偿,赔偿费用从其 缴纳的租房保证金中支出,不足部分由学校从承租人工资中 扣缴;不涉及赔偿或违约事项的按周转房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2. 租金执行标准以周边同类住房租金基准价为基础,结合租期,实行阶梯式收费。租金基准价(每平方租赁价)由周转房管理工作组办公室参照同类区域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格制定,并报周转房管理工作组审议通过后执行。租金基准价根据市场变化进行适时调整。标准如下:

A类人员按基准价的50*租赁面积收取房租;

B类人员按基准价的90*租赁面积收取房租。

冬和园人才公寓租金基准价现为每月24元/平方米(建筑面积)。

3. 缴纳方式按照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协议终止

除周转房管理办法上明确的协议终止的各类情况外,承租人如在租期内购买了商品房,应在所购住房交房手续办理完毕一年内腾退周转房。

五、申请程序

(一)申请人填写《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申请表》, 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并经学生处或人事处审核、明确申请人资格情况。

(二)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审核和认定后的申请材料办理入住手续。如遇特殊情况,由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周转房管理工作组研究决定。

(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订《安徽师范大学教职工周转房租住协议》,并安排申请人使用周转房。

六、附则

(一)本办法作为周转房管理办法的组成部分,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二)本办法内已明确的事项中有与周转房管理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未明确的事项依据周转房管理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学校国有资产管理领导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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